日照權
社區都更如容積率增加建蔽不變的話樓層一定要增加(也就是加高),那就有日照權問題發生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3條規定,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的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1小時以上的有效日照,即是所謂的「日照權」。
1.大孝大樓與12棟之間的距離會不會有問題??2.同樣與河北同鄉會那幾棟樓之間的距離會不會有問題甚至與金華街對面有沒問題?? 2.現一棟與二棟間距離感覺就不是很好,陰陰的!!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
者,不在此限。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者,應依本編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下,在其他地區為二十
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二十
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
以上之有效日照。
(備 註:附圖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11~3080-13 頁)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但合於
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
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在三十公尺
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
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該基地面前道路對側或他側(
或他側臨接道路之對側) 臨接永久性空地,面對或臨接永久性空地之
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三十公尺
以上,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備註:寶殿大廈面臨40公尺文林路、基地面積在一、五OO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
度在三十公尺以上)
前項建築物日照限制,應依前條規定。
(備 註:附圖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14~3080-15 頁)
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
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下為[地籍套繪都市計劃使用分區圖]<--中正區南海段一小段[母號]084[子號]0000 愛國東路為30m寬,寧波東街與金華街路寬都是12.73米 http://tw.myblog.yahoo.com/tw-hsiao
台灣四季仰角與方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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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查證資料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健康住宅標準,每天日照時間應有三小時以上。一九九六年,紐約民眾高舉象徵的黑雨傘,抗議建高樓而被遮蔽的日照權。日本不但立法明文保障,甚至有明確賠償標準,譬如一天有三小時見不到陽光,能獲賠幾十萬日元。(資料來源)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56條規定:在建造有一定高度的房子時,必須遵照不可侵犯近鄰日照權的規定﹔家中10平方米以內必須有陽光照射3小時以上,如果超過10平方米,則日照時間可減為2小時。建築商的賠償方式一般為,計算晴天一天內在受害方房子上造成的背陰時間,以每小時15萬日元到20萬日元計(1萬日圓按目前匯率約為2800元台幣)。比如,受害者居室內一天5小時見不到陽光,就一共能得到75萬到100萬日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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