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 

今年起 餐券禮券等同現金 無使用期限

民視  201614日 下午3:15

根據行政院消保處統計,去年(2015年)光餐券爭議就有13件,從2016年起新制上路,餐券等同現金,不能有期限,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費,持餐券上門消費,店家也不能以「保留座位已滿」拒絕入座,否則最高開罰50萬。

長長人龍排了好幾10公尺,全是為了價格殺很大的餐券,這是旅展常見的畫面,不過,不少人常常放到過期忘了用,變廢紙一張。

民眾:「對有時候因為他會有期限,可能說到月底,可是有時候可能我們月底很忙,沒有辦法吃掉。」

民眾:「就是你要去使用,你就要補差額,我有過期,後來他叫我補差額。」

不過,從今年(2016年)起,餐券等同現金,不能加註使用期限,退費也不能收手續費。

消保官王德明:「面額1張1000元的話,他買的時候通常會有折扣,折扣例如900元的話,他上面雖然寫1年期間,是優惠期間,消費者還是可以拿這900元,可以要求900元的服務,如果你還是要恢復到優惠期間的話,那你可能要補差額100元了。」

也有人發現餐券好買卻難用,拿餐券上門,店家總說客滿,一拖再拖最後不能使用,未來這樣的情況也要開罰。

消保官王德明:「餐券訂位應該和現金等同,所以說不管餐券,他是不是有位置,要和現金訂位的是一樣,如果我們消保官詢問業者,確實有這樣的情況的話,第1次可以罰30000~30萬,第2次可以罰50000~50萬,一直到改善完畢為止。」

就算餐券、禮券有破損,只要還能辨認,消費者也能繼續使用,消保處搬出重罰,要維護消費者權益!(民視新聞林嘉玫、胡希哲台北報導)

 

arrow
arrow

    寶殿大廈社區觀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