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殿大廈社區觀測站
寶殿大廈業經市府公告列管[海砂屋]判定為:需加勁補強得經全體住戶合議改建。可一併納入[都更容積獎勵]申請重建。 社區列管[海砂屋]公告自99.07.1.~104.06.30.屆滿五年,據查自106年7月1日起逐年遞減5%海砂屋容積獎勵值。j外加[都更容積獎勵值]不變。

山上人家002003004005006  

強震變多! 專家:西部、大台北危機大

作者: 黃宇潔 | TVBS – 2013年9月5日 上午11:57

全球平均一年,會發生15次的7級以上強震,但現在才9月初,就已經發生了15次強震,中研院研究員提出警訊,強調強震「恐怕只會越來越多」,而且,台灣發生地震,竟然跟日本之間,有巧合關連,過去百年,日本一旦發生強震,台灣也會發生災害性地震,但這個間隔時間,也從10年已經縮短變成5年以內,這次日本東北發生6.9級地震,也成了台灣的一大警訊。
「大地震」三個字,已經讓日本人毛骨悚然了,內文這幾個字「首都直下地震」,又引發大恐慌,想不到,還真的被日本地震預測專家串田嘉男給說中了,台灣時間9月4日早上8點19分,日本福島和宮城縣等地,發生芮氏規模6.9的地震,包括千葉、神奈川,甚至東京,都感受到搖晃,還一度讓東北新幹線停駛。
日本網友:「日本關西地區將發生規模非常驚人的強震。」
其實,串田嘉男在日本天文界赫赫有名,預測地震更是讓他出了大鋒頭。台大地質系教授陳文山:「有一種說法是說,地震要發生的時候,可能在還沒有發生之前,它地殼已經蠢蠢欲動,有點破裂,那這樣子,它就會釋出一些電離子出來,它就會擾動震央區上空的電離層,一般的電離層擾動,他認為這個方法,大概5天內(會發生地震)。」
這個方法,在研究地質30年的陳文山眼中,可信度還得打個大折扣,倒是有歷史經驗可循,日本東部外海從這一側,只要是標明顏色的圈圈,就是發生過地震,其中,不乏7級以上的強震。
台大地質系教授陳文山:「東京灣這裡面,這個地方,這個地方剛好是三個板塊交界,就是這邊我剛才講,這邊有個菲律賓海板塊,這是一個太平洋板塊,那這裡面就是歐亞大陸板塊,所以三個板塊擠在東京灣這裡,這個都是很大的(地震),至少都是(規模)7點多以上,都在這個區塊裡面。」
其實,日本政府曾經預估過,如果真的發生首都直下型地震,東京可能會有多達1萬1千人因此罹難,經濟損失更高達112兆,當時預估的強震最大震度是7,其實,芮氏規模7的強震,已經相當於30顆廣島原子彈。
就連日本防災科學技術研究所也做過統計,如果在南海海溝發生8級地震,那麼,東京都內和大阪灣周圍,30層以及45層的高樓,可能遭受嚴重損壞,日本經驗,其實台灣也不能輕忽。
中研院地球所研究員汪中和:「1896年(日本)的三陸地震,我們就有1903年的梅山地震,1923年的關東地震,我們就有1935年的新竹苗栗地震,1995年的阪神地震,我們就是1999年的集集地震,所以可以看到,從這邊到這邊大概是(間隔)10年,那從這邊到這邊已經不到5年了,所以這次發生東北外海大地震,其實對我們來說,都是非常的嚴肅而且沉重。」
意外的巧合,讓人不難聯想,畢竟,日本和台灣都在菲律賓板塊上,而台灣受創最嚴重的地區,就在西半部,1906年,梅山地震有7.1級,1935年,新竹地震也是7.1級,而1999年的集集地震高達7.6級,台灣這顆番薯,地形出現大變化,但最可怕的是,強震恐怕只會越來越多。
在1979至1990年代,全球每年平均發生12次7級以上強震,1990年後,次數拉高到15次,而今年不到9個月,全球已經發生15次,換句話說,7級以上強震,很可能在接下來4個月會再發生。
中研院地球所研究員汪中和:「那規模6以上的地震,我們台灣一年大概是(發生)2-3次,其中至少有一次會在我們陸地上,那今年已經兩次在陸上了,那地震的震源越淺,它的地表震動越大,它帶來的破壞力也越強,所以西部地震帶是我們覺得說,風險評估裡面是最高的。」
台大地質系教授陳文山:「我們用依照當初1694年,那種地震當時的描述來講,就是大概士林、三重、蘆洲,這些區域都沉到淡水河基隆河下去,如果是那種規模的話,以現在發生來講,大台北市當然會毀掉很厲害。」

顯然,只要地震斷層處於活躍狀態,強震危機就時時刻刻存在,躲也躲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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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眺關渡平原、觀音山004  

中元節、七月半、鬼節,人鬼不相應。

~ 人的魂魄在死去的那一刻分離。

    人活著有靈魂,也就是一個有「意識形態」的生命個體,生物學也將人類歸為「動物」,已經是普通知識。但「人」與「禽獸」的差異在於人有思想、能認知是非、有道德觀、有自主性、會分善惡、有良知良能。但人的矛盾可以協調、能化解,思想、觀念不同,係認知有差異,同一句話,可以因立場、觀點,各自有不一樣的解讀,正因為我們是「人」不是「神」,「人」用口來辯解,「神」從不開口,任由人祈求、自圓其說,一切還是由人自己作主,到頭來叫做「自作自受」。

  中元節,從太平洋海面上吹起「潭美颱風」來湊熱鬧,氣象報告預測颱風路徑會從台灣東北部穿越,基隆是海港城市,中元節一向莊嚴、隆重,順應民俗七月開鬼門關之際,必須普渡眾生、祈求國泰民安,廟方主持信心十足的告訴記者,祭拜儀式、風雨無阻、照期舉行,畢竟「慎終追遠」是我們社會的傳統道德觀,遇颱風改期,難於妥協。

  中國傳統文化思想,將儒、道、釋,互為所用、相互包容,家人在外,去逝前一定要留一口氣到家才嚥氣,就連出遊意外遭不測,領回骨灰,照樣得上飛機、到海面、河岸邊招魂,搖擺「幡旗」招換家人的靈魂回家安息,安上神祖牌當「神」的叫作「魂」,日後得按時祭拜,為了「慎終追遠」常望子孫賢,埋葬在墳墓理得叫做「魄」卻變成了「鬼」,「清明節」才會去掃墓探望,也是慎終追遠。每年七月鬼門關打開,在家裡面祭拜的是「祖先」,在路邊、廟裡普渡的眾生叫「孤魂野鬼」,但它們應該也是別人的「祖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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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權人要冷靜面對都市更新的法律須知

                                                                                                                              分類:海砂屋、都市更新相關法規查閱
                                                                                                                              2011/06/17 17:33
 
 

所有權人要冷靜面對都市更新的法律須知

                                     摘自麗寶電子報  專欄常識

 

李永然律師【解析】

    一、前言筆者一般要所有權人冷靜面對,大量搜集資訊,審慎做出

             決定同時,最後能瞭解《都市更新條例》的相關規定,

              這確保權益的不二法門。

二、 認識自辦都市更新所有權人首先要明白「自辦都市更新」,

            其不同於「公辦都市更新」;而自辦都市更新可以自「都市更新

            會」,也可以委託「實施者」實施;社區先就此一問題建立共識,

            進而採取行動。又實施者有時會以「合建」或「權利變換」的方

            式,這也攸關所有權人的權益。

三、 認識都更流程及同意書的出具其次,所有權人要了解都市更新的

           流程,且應掌握進度;相關的「公聽會」、「公告」或通知均

           應詳細瞭解,這樣才能使自己權益獲得應有的確保。又「都市

           更新計畫要」或「都市更新計畫」送審之前,必須要有一定

           的「同意比例」,而所有權人於出具「同意書」時,一定要確

           切明瞭再出具,方能保障自身權益,且可避免嗣後反悔! 

四、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都市計畫有關再者,所有權人還要明瞭都市

          更新計畫與「都市計畫」的關聯。按我國原於《都市計畫法》第

          六章規定「舊市區更新」,嗣後又於民國87年11月11日由總統府

          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所以,都市更新進行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擬定時,會涉及「都市計畫」。 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20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的「主

          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該條例第19條

          規定辦理;如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的修正,不違背其原規

          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的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得先行依該條例第19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

          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而上述的「據以推動

          更新工作」究何所指?其係指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都市計畫樁

          測定、地籍分割測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執照核發及其他相

          關規定(參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之1前段)。

五、 所有權人對「公開展覽」的認知又如前所述,在都市更新的流程中

        ,有「公聽會」,也有公開展覽。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

         前段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

        ,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

         並舉辦公聽會。、、」;所以不論是「都市更新會」或「實施者」均

         應注意此一規定。

除此之外,還要注意以下兩點:

1、 公開展覽的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

         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

         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2、 人民或團體可以在「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

         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參見《都市更

         新條例》第19條第3項後段)。又人民或團體於前述期間內提出

       「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期為準(參見《都市

        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

六、 結語

         以上僅提出四點供所有權人參酌,然都市更新尚有其他諸多問題

         ,如:合建、選配、權利變換、容積移轉、節稅…等;所有權人

         惟有了解法律,方能確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

         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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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福山植物園029032034035038  

99.08.20.市府來函 說明 請大家告訴大家 :

2010/08/25 23:31
 

99.08.20.市府來函說明請大家告訴大家 :

 

     勿憂 ! 法規更明確 ! 更新~主權仍是由住戶作最終抉擇 !

 

     關於寶殿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近日收到市政府99.08.20.函文通知;業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於104729日前完成後續之加勁補強防蝕處理函文,予說明如下:

 

1、按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9.07.30.發文公告於大樓AB區公佈攬( 文號 : 都建字第09964214600);市府公告之外須逐一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有關大樓被鑑定為海砂屋,列管分類須補強及最遲應完成改建年度

 

2.另查來文說明第五條、第() : 依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經拆除之建物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得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未於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放寬比率酌減之。(即每年遞減5%之規定)

 

3.第五條、第() : 另依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13條規定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應修繕補強者,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土地面積與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八同意者,得不受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限制,在取得大多數住戶共識下,劃定更新單元辦理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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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李永然律師對於都市更新的專業報導常識!!!

2010/05/18 20:15
專欄常識
Special knowledge

參與都市更新者對於「共同負擔」的應有認識!

文/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都市更新有自辦與公辦之分,而在自辦都市更新則以「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實施。

按「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

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

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

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的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參見

《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

  又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

、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得無償撥用取得的公有道

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未登記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

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

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所以,

參與都市更新者,於採用「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自應明白該「共同負擔」。

二、共同負擔的範圍:
  首先探討「共同負擔」的範圍,依上所述,共同負擔包括「土地負擔」及「費用負擔」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條第7款的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如下

:………七、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各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

或現金」。
  關於「費用負擔」包括下述項目:
  (一)、工程費用:其包括權利變換地區內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與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的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及材料費

、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治費及其他必要的工程費用(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3條第1項第3款)。
  (二)、權利變換費用:包括實施權利變換所需的調查費、測量費、依《都市更新條例》

第36條第2項應發給的補償金額、拆遷安置計畫內所定的拆遷安置費、地籍整理費及其他

必要的業務費(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
  (三)、貸款利息:指為支付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的貸款利息(參見《都市計畫

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
  (四)稅捐:以「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其更新後折價取回房屋銷售時應承擔的

「營業稅」,並不屬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所列於實施權利變換時的「稅捐」費用

,故不得納入「共同負擔」(內政部93年11月24日內授營都字第0930087854號函)。
  (五)、管理費用:為實施權利變換必要的人事、行政及其他管理費用(參見《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6款)。

三、其他注意事項:
  由以上說明,可知共同負擔的範圍,參與都市更新者務必注意,因為共同負擔支出的越

多,地主可分配的權利價值將會減少;實務上也有建商做為實施者,而將共同負擔高列灌水

的情形,故參與都市更新者務必注意「共同負擔」的範圍及其計算。
  參與都市更新者除上述問題外,還應注意下述相關函令:
1、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的「現金補償」,非屬「共同負擔」所列舉的項目,不得計入

「共同負擔」(內政部90.9.27台內營字第9085560號函);
2、依都市計畫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的附帶條件規定,採繳「代金方式」折算自

願捐贈繳納公共設施費用,非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項目(內政部營建署96年8月

28日營署更字第0960805448號函);
3、建物內部份修繕費用不予納入「共同負擔」,實施者應另行處理(98.9.11台北市都市更

新審議委員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

四、結語:
  綜上所述,都市更新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的權益,涉及相關法令

之規定及主管機關的見解,民眾如有不瞭解時,務必請教專家,俾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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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農溪公園024025  

代拆都更案 北市:重檢視

中央社 – 2012年3月31日 下午5:32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31日電)文林苑都更案爭議不斷,對於台北市政府推動都更「暫緩」說法,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今天表示,每個都更個案各有不同狀況,北市府會一一重新檢視。

張其強表示,這次文林苑都更拆除案,在執行過程中引發爭議,在相關法律疑義未釐清前,「目前已核定或正進行中的代為執行都更案件,都會重行檢視。」

市府官員也說,文林苑都更拆除,是在訴願、法律程序全部救濟程序都已走完,北市也函文中央,得到答覆是沒有違憲,才不得已做出拆除的決定;但每個都更個案又各有不同狀況,依法沒有「暫緩」空間,只能持續溝通協調。

台北市目前另兩個申請代為拆除都更案,分別是「吳興街二期整建住宅」都更案,以及北捷板南線永春捷運站附近的永春社區都更案,目前兩案的不同意戶都是人心惶惶;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長林崇傑先前也承諾,短期內絕不會執行拆除作業,市府會持續溝通協調。

位於吳興街450巷的吳興街二期整建住宅,近松仁路、信義計畫區,基地面積約2119平方公尺,建物為民國61年興建,屋齡40年;100多名原住戶從89年開始整合,91年自組都更會,由建設公司協助整合住戶、融資、營造監督;雖然是原住戶自辦更新,但包括建築樓層、外觀設計、權利變換等,住戶都各有意見,目前有21名住戶反對都更;都更會在去年4月向都更處申請代為拆除。

永春社區都更案位在松山路、忠孝東路5段路口附近,基地面積3945平方公尺,建物屋齡40多年,原住戶126戶,目前有11戶反對都更。10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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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權

社區都更如容積率增加建不變的話樓層一定要增加(也就是加高),那就有日照權問題發生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23條規定,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的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1小時以上的有效日照,即是所謂的「日照權」。
1.
大孝大樓與12棟之間的距離會不會有問題??2.同樣與河北同鄉會那幾棟樓之間的距離會不會有問題甚至與金華街對面有沒問題?? 2.現一棟與二棟間距離感覺就不是很好,陰陰的!!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第 23

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

者,不在此限。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者,應依本編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下,在其他地區為二十

   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二十

   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

以上之有效日照。

(備     註:附圖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11~3080-13 頁)

第 24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但合於

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

   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在三十公尺

   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

    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該基地面前道路對側或他側(

    或他側臨接道路之對側) 臨接永久性空地,面對或臨接永久性空地之

    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三十公尺

    以上,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備註:寶殿大廈面臨40公尺文林路、基地面積在一、五OO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

          度在三十公尺以上)

前項建築物日照限制,應依前條規定。

(備     註:附圖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14~3080-15 頁)

第 24-1

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

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下為[地籍套繪都市計劃使用分區圖]<--中正區南海段一小段[母號]084[子號]0000 愛國東路為30m,寧波東街與金華街路寬都是12.73 http://tw.myblog.yahoo.com/tw-hsiao
台灣四季仰角與方位角
相關論壇
未經查證資料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健康住宅標準,每天日照時間應有三小時以上。一九九六年,紐約民眾高舉象徵的黑雨傘,抗議建高樓而被遮蔽的日照權。日本不但立法明文保障,甚至有明確賠償標準,譬如一天有三小時見不到陽光,能獲賠幾十萬日元。(資料來源)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56條規定:在建造有一定高度的房子時,必須遵照不可侵犯近鄰日照權的規定﹔家中10平方米以內必須有陽光照射3小時以上,如果超過10平方米,則日照時間可減為2小時。建築商的賠償方式一般為,計算晴天一天內在受害方房子上造成的背陰時間,以每小時15萬日元到20萬日元計(1萬日圓按目前匯率約為2800元台幣)。比如,受害者居室內一天5小時見不到陽光,就一共能得到75萬到100萬日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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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3

第 14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

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

    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

    為面前道路。但私設通路寬度大於其連接道路寬度,應以該道路寬度

    ,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

四、臨接建築線之基地內留設有私設通路者,適用本編第十六條第一款規

    定,其餘部份適用本條第三款規定。

五、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

    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

    為限。

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七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尺

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適用本條之規定。

(備      註:附圖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6~3080-9 頁)

第 15

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如左:

一、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

    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 (最寬) 道

    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二、基地周圍臨永久性空地,永久性空地之寬度與深度 (或深度之和) 應

    為二十公尺以上,建築物高度以該基地臨接較寬 (最寬) 道路寬度之

    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三、基地僅部份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部份

    ,向未臨接或未面對之他側延伸相當於臨接或面對部份之長度,且未

    逾三十公尺範圍者,適用前二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如同時適用前條第五款規定者,選擇較寬之規定適用之。

第 16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

一、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

    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

    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

    路,並依此類推。

三、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第 16-1

(刪除)。

第 17

(刪除)。

第 18

(刪除)。

第 19

基地臨接道路盡頭,以該道路寬度,作為面前道路。但基地他側臨接較寬

道路,建築物高度不受該盡頭道路之限制。

第 20

(刪除)。

第 21

(刪除)。

第 22

(刪除)。

第 23

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

者,不在此限。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者,應依本編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下,在其他地區為二十

    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二十

    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

以上之有效日照。

(備      註:附圖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11~3080-13 頁)

第 24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但合於

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

    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在三十公尺

    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

    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該基地面前道路對側或他側 (

    或他側臨接道路之對側) 臨接永久性空地,面對或臨接永久性空地之

    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三十公尺

    以上,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建築物日照限制,應依前條規定。

(備      註:附圖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14~3080-15 頁)

第 24-1

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

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第 四 節 建蔽率

第 25

基地之建蔽率,依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有未規定者,得

視實際情況,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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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的盛景021022  

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 95年版 )

第19條        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

  • 發布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發布日期:2008/11/5

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060170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97)府法三字第09732792000號令修正第2條

第01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訂定之。

第02條

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依下列規定核計:

 

獎勵容積 評定因素

評定基準

獎勵容積額度

備  註

一、

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

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

一、

法定容積率逾百分之四百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為限。

 

二、

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以下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為限。

二、

開放式空間廣場

設置開放空間廣場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除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外,以另外增設開放空間廣場之面積核計。

一、

所稱開放式空間廣場面積,指除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空地比留設之法定空地外,另外增設者;其應集中設置且任一邊最小淨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且長寬比不得超過三。

二、

開放式空間廣場應保持對外開放狀態,並確實提供公眾使用。

三、

住宅區不適用本項評定基準。

三、

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基地沿街面均留設二公尺以上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面臨同一條都市計畫道路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各部分淨寬度應均在二公尺以上且具延續性,始得申請獎勵。留設之人行步道,淨寬度在六公尺以下部分(含依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給予百分之百之獎勵,超過六公尺部分,不予獎勵。

人行步道之留設,應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整體考量設置。

四、

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一、

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獎勵容積=(保存維護所需經費X1.2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實施者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得以左列方式給予獎勵容積。

二、

本項獎勵 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五、

更新基地規模

(一)

實施更新事業計畫範圍至少包括一個以上完整街廓。

一、

法定容積率逾百分之四百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為限。

更新基地規模之容積獎勵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二、

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以下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為限。

(二)

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面積(不包含公共設施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一、

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者,三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一。

二、

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八千平方公尺者,五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二。

三、

八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八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二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三。

六、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

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為限;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八為限;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鑽石級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為限。

一、

本項獎勵經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二、

申請建造執照時,實施者應繳交容積獎勵乘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依限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未依限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還,納入本市都市更新基金。

第03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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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綠意盎然010011015017019  

土地建坪能蓋多少比率的樓板面積,即建築物各層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比。

依現行法規,規定在不同的土地區分類別,適用不同的建蔽率和容積率,能夠進駐的行業也有詳細規定,而以商業區的建蔽率和容積率最高,能進駐的行業也最多,因此商業區的土地和房價也往往最高。

新隆社區為住三建蔽率為225%與住三之一建敝率為300% 。( 註︰住一為60%,住四為300%,商一360%,商四800%,羅斯福路為商三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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