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李永然律師對於都市更新的專業報導常識!!!
Special knowledge
參與都市更新者對於「共同負擔」的應有認識!
文/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都市更新有自辦與公辦之分,而在自辦都市更新則以「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實施。
按「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
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
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
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的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參見
《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
又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
、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得無償撥用取得的公有道
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未登記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
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
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所以,
參與都市更新者,於採用「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自應明白該「共同負擔」。
二、共同負擔的範圍:
首先探討「共同負擔」的範圍,依上所述,共同負擔包括「土地負擔」及「費用負擔」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條第7款的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如下
:………七、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各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
或現金」。
關於「費用負擔」包括下述項目:
(一)、工程費用:其包括權利變換地區內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與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的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及材料費
、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治費及其他必要的工程費用(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3條第1項第3款)。
(二)、權利變換費用:包括實施權利變換所需的調查費、測量費、依《都市更新條例》
第36條第2項應發給的補償金額、拆遷安置計畫內所定的拆遷安置費、地籍整理費及其他
必要的業務費(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
(三)、貸款利息:指為支付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的貸款利息(參見《都市計畫
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
(四)稅捐:以「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其更新後折價取回房屋銷售時應承擔的
「營業稅」,並不屬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所列於實施權利變換時的「稅捐」費用
,故不得納入「共同負擔」(內政部93年11月24日內授營都字第0930087854號函)。
(五)、管理費用:為實施權利變換必要的人事、行政及其他管理費用(參見《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6款)。
三、其他注意事項:
由以上說明,可知共同負擔的範圍,參與都市更新者務必注意,因為共同負擔支出的越
多,地主可分配的權利價值將會減少;實務上也有建商做為實施者,而將共同負擔高列灌水
的情形,故參與都市更新者務必注意「共同負擔」的範圍及其計算。
參與都市更新者除上述問題外,還應注意下述相關函令:
1、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的「現金補償」,非屬「共同負擔」所列舉的項目,不得計入
「共同負擔」(內政部90.9.27台內營字第9085560號函);
2、依都市計畫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的附帶條件規定,採繳「代金方式」折算自
願捐贈繳納公共設施費用,非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項目(內政部營建署96年8月
28日營署更字第0960805448號函);
3、建物內部份修繕費用不予納入「共同負擔」,實施者應另行處理(98.9.11台北市都市更
新審議委員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
四、結語:
綜上所述,都市更新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的權益,涉及相關法令
之規定及主管機關的見解,民眾如有不瞭解時,務必請教專家,俾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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