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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怠惰 國賠機會高

作者: 記者劉峻谷、黃詩凱╱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4年8月8日 上午3:27

高雄氣爆災民能不能獲得國家賠償,關鍵在公務員是否構成「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權利遭受損害。」國內經歷幾次公共意外事件後,「怠於執行職務」的定義更明確;昨天行政院通過修改國家賠償法,擴大適用範圍,未來將對民眾更有保障。

另外,現有國賠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罝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亦可聲請國賠。一名司法界人士指出,以高雄氣爆案來說,道路是公有公共設施,那個機關管理該道路,就要負責道路和地下管線的安全,因此災民獲得國賠機會很高。

司法界人士指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因只針對死亡或重傷者保護,因此死者家屬最多能獲一百七十萬元補償,重傷者最多獲一百四十萬元補償;若聲請國賠,則不只人命損傷,其他財物的損失也可求償,且是損害多少賠多少。

以往司法界認定的「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是指人民請求公務員執行公務,但公務員不理睬致造成損失,才構成怠於執行公務。例如進口一批水果,進口商向檢疫機關要求盡速檢疫,但公務員置之不理致水果腐爛,則公務員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一九九○年八月台灣殼牌石油公司員工夜遊日月潭翻船溺死五十七人,才改變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定義。當時罹難者家屬向南投縣府提國家賠償敗訴,再提大法官釋憲。大法官做出第四六九號解釋認為,檢查、督促公共場所安全是政府的責任,公務員未依法定期檢查遊艇安全,該做而未做就是怠於執行職務。

一九九五年二月台中市衛爾康餐廳大火,六十四人葬身火窟,罹難者家屬組自救會向台中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台中地方法院認定,台中市政府建設局、工務局、消防隊相關官員未檢查衛爾康建築和消防是否安全,對違建和不符消防法令之處未促其改善,公務員的懈怠、不作為,與人民死亡有因果關係,判台中市府賠償。

二○一一年三月,台中市阿拉夜店發生大火九死十二輕重傷,中市府在尚未釐清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責任時,即決定先行國賠。由法扶律師和犯罪保護協會協助家屬和市府協調,賠償九位罹難者家屬共六千三百萬元,市府則取得罹難者家屬的損害請求權,再向業者求償。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國賠法修正草案,國賠適用範圍從原本僅限「公有」公共設施,擴大為所有提供「公共使用」設施;並增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定義,公務員依法應作為卻消極以對將成為國賠依據。但高雄氣爆事件是否適用新法?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仍須視個案的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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