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3、第42條修正草案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3-11-06

政部營建署表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本次修正係為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增加之容積種類繁多,雖個別增加容積皆訂有上限,然卻無總量累計上限之規定,致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之情形。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增訂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
 
本次修正重點,增訂第34條之3條文,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容積移轉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50%)或各該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20%)。至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輻射屋)之拆除重建,維持現行法令規定辦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30%)。
 
另本次修正草案,於預告條文規定原訂於本(102)年71日施行,惟考量修正條文之施行期程予以緩衝二年,故修正自10471日施行。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修正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備案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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