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殿大廈社區觀測站
寶殿大廈業經市府公告列管[海砂屋]判定為:需加勁補強得經全體住戶合議改建。可一併納入[都更容積獎勵]申請重建。 社區列管[海砂屋]公告自99.07.1.~104.06.30.屆滿五年,據查自106年7月1日起逐年遞減5%海砂屋容積獎勵值。j外加[都更容積獎勵值]不變。

目前分類:相關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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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媽不小心當上社區主委? 網友詳解大獲讚

好房網

好房網News5 天前

2017.02.20.

好房網News記者羅力元/整理報導

網友母親買下一棟社區的房子,還沒入住就發現自己變成社區管委會的主委,上任後馬上就要處理管委會糾紛,因此決定上網向鄉民求救,不久後即獲得詳盡回覆。

這名網友在PTT Home-sale版上求益,自己母親一買房,誰也不認識就當上管委會主委,「真的像無頭蒼蠅啊!」這位網友文中也敘述,社區最近在更新消防設備,也開始收取費用,才有一位委員出來企圖阻擋設備更新。最後他也針對自己母親的主委適任資格、消防設備費收取、及社區管理諮詢提問。

文章PO出後,就有網友立刻提出回覆,企圖干擾採購的事情,首先要看社區的住戶規約、管理規約,社區住戶規約也得在當初有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擬定後,到地方政府作備存才有效力,都可以針對採購案做金額規範,而採購都得遵照程序:「公告」、「招標」、「各廠商標單,簡報說明」、「管委會開會決議」、「公告得標廠商」,因此違反程序的提案,根本就不需要理會。

他也說,主委資格部分,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理跟內政部的住戶規約標準版本,不管戶籍有沒有遷 ,基本上只要是區權人委員之間選舉產生的主委,也就是主委了。

不交管理費的住戶,他建議先電話柔性告知、簡訊告知(留證據)、存證信函、申請支付命令,如果還是不交,他直言那就送法院。

有關於諮詢的部分,他提出社區可花點錢去諮詢專攻公寓大廈法的律師當顧問,有時候經驗老道的總幹事,通常也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原本鄉民回復原PO有人勸可寄存證信函辭職,但這篇詳解推文PO出後,也獲得回響,鄉民直說「學到東西給推」,「是股清流」。

關於寄存證信函辭主委,律師黃仕翰在「蘋果日報」接受採訪時曾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黃律師說,管理委員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議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選任、解任、權限,以及委員人數、召集方式、事務執行方法。假設所在的社區規約,定有「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以抽籤方式輪流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等相關規定時,依上述條文但書,必須遵守社區規約才合法。如果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抽籤方式選任,又中籤者不願擔任該職位的話,可寄發存證信函向管委會表示請辭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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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經費從百萬變千萬 住戶全來自這...

20170208

近在眼簾的陽明山,霧氣縹緲的遠方山麓是觀音山,層層疊疊嫵媚山影,「雨農山莊」位台北市士林區雨農路,早期為國防部宿舍改建而成的社區,社區內住戶們團結友善,去年更是勇奪優良社區競賽的第1名。

「雨農山莊」原身為忠勇新村及雨後新村,2眷村合併改建而成,其命名由來是為了紀念已故情報頂尖人物「戴笠將軍」的戴雨農先生,住戶大部分為軍人子弟,不乏更多是從情報局退役人員,血液裡天生的軍人紀律。

管理委員會主委張聖源表示,住戶們自我要求都很高,大家都會用心維護社區,也因這股團結力量,讓社區首次參賽就有如此佳績。

雨農山莊得獎不只住戶的努力,管委會也是其重要推手,雨農山莊管委會成立之初並不容易,政府撥下來經費僅100多萬,張聖源指出連辦公室都是撿他人不要的用品才勉強可以拼湊,而在管委會與居民不停開源節流之下,經費已成長至1800多萬元,公設紛紛興建起來,且為回饋住戶,也為了照料軍人的遺孀,管委會在過年3節,還會自動將管理費減半,減輕住戶們負擔。

管委會的貼心不只一面,因考量到社區內退休長者眾多,他們用心打造出對老人友善的居住環境,如向政府申請建造雨農木橋,銜接社區與外面的福志公園,讓老人家的輪椅可以方便通過。

另外,每個月也會聘請專業美髮師到社區,替行動不便的年長者剪髮,也於交誼廳內設置醫療器材血壓計供年長住戶使用,濃厚的人情味,住戶與管委會上下一心的付出,就是社區最美的風景。(地產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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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謝志誠 2017.01.02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一  當事人、利 害關係人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因前條 之評估有重大爭議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建築 物性能評估小組申請再 評估。 中央主管機關之建 築物性能評估小組之再 評估處分視為訴願決定 ,不服之當事人得依訴 願法第九十條規定提起 行政訴訟救濟。

 

第一、二項中央主 管機關建築物性能評估 小組之設置及作業要點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前條之建築物性能評 估結果攸關各該建築 物是否適用本條例之 規定,影響當事人及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甚 鉅,爰參考九二一震 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 定之爭議處理機制, 增訂本條文。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 或直轄市、 縣(市 )主管機關對前條之 評估結果有爭議時, 應予以得向中央主管 機關建築物性能評估 小組申請再評估之權 利。  三、建築物性能評估小組 之再評估處分屬訴願 決定,不服之當事人 得依訴願法第九十條 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救 濟。 

四、中央主管機關建築物 性能評估小組之設置 及作業要點,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  依本條例規定申 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 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 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 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依本條例規定申 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 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 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 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

 一、按原條文所稱,重建 計畫須取得重建計畫 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 同意,主管機關始得 受理申請。

二、為避免主管機關審核,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 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 照。 前項取得同意之方 式及應表明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 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無一定標準依循, 並確保私有土地及私 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係於資訊對等之狀 態作成意思表示,爰 參考都市更新之實務 經驗,增訂第二項,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 定辦法規範,以利執 行。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 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 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 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 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 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 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 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 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 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 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 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 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 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 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 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 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 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 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 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 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 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 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 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 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 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 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 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 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 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 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 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 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 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 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 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 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 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 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 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 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 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 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 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 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 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 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 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 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

一、配合第八條稅捐減免 年限為期五年之規 定,將第三項「得再 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 準容積百分之十獎 勵」之年限調高為五 年。 二、併同稅捐減免,修正 第八條第三項,於屆 期前半年,由行政院 視情況延長之,並以 一次為限。

勵之項目、計算方式、 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 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及建築物,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視地 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 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 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 使用者,免徵地價 稅。但未依建築期 限完成重建且可歸 責於土地所有權人 之情形者,依法課 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 屋稅減半徵收二 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持有重建 後建築物,於前款 房屋稅減半徵收二 年期間內未移轉 者,得延長其房屋 稅減半徵收期間至 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 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 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 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 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 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六條第三項及本 條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 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及建築物,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視地 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 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 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 使用者,免徵地價 稅。但未依建築期 限完成重建且可歸 責於土地所有權人 之情形者,依法課 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 屋稅減半徵收二 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持有重建 後建築物,於前款 房屋稅減半徵收二 年期間內未移轉 者,得延長其房屋 稅減半徵收期間至 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 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 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 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 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 者,適用最有利之規 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為因應可能之需要,將第 六條第三項「得再給予各 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 之十獎勵」之年限納入, 併同稅捐減免,於屆期前 半年,由行政院視情況延 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 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 辦理下列情形重建工程 必要資金之貸款:

 一、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 例前條規定輔導協 助,評估其必要資 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 ,無營利事業機構 協助取得必要資金 ,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 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評估後 應優先推動重建之 地區。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財 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 下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 資金貸款之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 例前條規定輔導協 助,評估其必要資 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 ,無營利事業機構 協助取得必要資金 ,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 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評估後 應優先推動重建之 地區。

 

按行政院版第六條條文說 明所稱「按實務執行經驗 ,由居民自主或經濟弱勢 地區發起重建時,因無有 實績廠商予以協助,致重 建工程經費貸款不易」 故明定由主管機關得視財 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下 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資金 貸款之保證。

惟,其「主 管機關」,究指中央主管 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

語意模糊;另,提供資金 貸款之保證仍不足以解決 前述「居民自主或經濟弱勢地區重建」之需求,應 參考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社 區重建更新基金及民間九 二一基金會之作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直接辦理融資 撥貸,方能徹底解決重建 之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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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殿大樓A區潭美颱風受損

地震頻繁 陳春銅:土壤液化區 都更不能等

20160513 19:31 中時

陳宥臻

 

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春銅說,地震頻繁加上土壤液化區,都市更新迫在眉睫。(陳宥臻攝)

地震頻繁,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春銅表示,大台北地區很大範圍屬於土壤液化區,老舊房子耐震力不足,成為人民身家性命的威脅。520新政府上任,除了推動社會住宅,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更是迫在眉睫,「防災型都更」和「公辦都更」,不要等待修法,現在就可以馬上推動。

大台北地區的都更有多龜速?根據統計,全台屋齡超過30年的老宅高達368萬戶,其中雙北市就有116萬戶,占比3成。在2011年至2015年,僅有35件,2448戶完成都更,平均一年只能更新489戶。按照此速度,雙北市要花2300年老屋才能更新。

陳春銅表示,政府要推動防災型都更,重點不在修法,而在執行力。以「公辦都更」而言,用現行的都市更新條例可以立即執行包括一、政府來當都更的實施者,不用拿住戶的同意書;二可以主導更新地區與更新單元的劃定,拆除執照與建造執照的核發都在政府手裡:三容積獎勵如果不夠,都市計劃變更的發動與時程,都可以由政府掌握。

四、各種都更的實施方法,不論權利變換、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政府都有工具。

五、相關的國公有或國公營土地,政府有統合的功能。

另外,陳春銅表示,在「防災型都更」上,現行的都更條例第7條,早就規定政府可以「迅行劃定更新地區」,配合都市計畫的指導,讓民間來辦都更,在此地區中,只要人數過半同意,就能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不需再修法。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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蕨類植物

【管真多片】住商業區 管委會不准設辦公室

2016101907:47

當初買房選在熱鬧商業區,從家裡走兩步出來,就能逛街、採買物品,不過之後創業想將房子變成辦公室,但大樓管委會規定,住戶不得開設營業場所,那這樣還可以弄成辦公區域嗎?

德益律師事務所蔡皇其律師表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自己專有的部分,可以自由使用,並排除他人干涉。

內政部在86年(西元1997年)的時候有做相關函釋,明指規約若限制大樓從事商業行為其實是不合法的,適法性會有疑慮。

蔡皇其律師建議,實務上會請讀者或管委會發函文,函詢主管機關,詢問當時的規約訂立是否合法妥當,若不行的話可能就要走民事訴訟,撤銷訂定規約那次的決議。

蘋果日報(陳佳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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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殿大廈周圍景觀、地貌大不相同。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一0五三二三六二九0              

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             

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都市更新會為限。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都市更新相關之行政費用或規劃設計費用者,其補助             

額度如下:             

  設立都市更新會: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核定者:各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且各不得逾申請補助總經費二                 

分之一。             

前項申請案已接受本府以外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第一項各款補助,同一更新單元以核給一次為限。             

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或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一項各款補助上限各             

得提高百分之二十。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經都發局核             

後依法撥付:             

  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者,應於核准設立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申請書                 

、都市更新會立案核准函、立案證書及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合                 

格之原始憑證)。             

  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助者,應於計畫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申請書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書圖及支出憑證(統一發                 

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填列辦理事項考核表,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前項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構)實際補             

助金額。             

第一項應檢具之文件,除支出憑證外,得以影本代之。

        獲准補助之申請案,依下列規定考核之: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者,於核准補助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                  

定或都市更新團體解散前,都發局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至少每六個月要                 

求申請人提供督導考核表。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助者,於核准補助後至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前                 

,都發局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至少每六個月要求申請人提供都市更新計                 

畫核定後稽考表單。             

都發局得於前項考核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評鑑,並得             

視實際需要檢查考核申請人執行情形,申請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補助款之運用經考核有成效不佳情事。             

  有重複核給補助情事。             

  受補助者規避、妨礙或拒絕前條所定之考核。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都發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都發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申請人不予核准本辦法所定             

之補助一年至五年。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依本辦法補助之總經費,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             

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由都發局公告之。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定之。

十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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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104年12月3日市府、文號:府都建字第10488003400號函;說文解字。

~ 所有答案,所有問題,全都在社區住戶一念之間…..,轉個彎,大樓重建的疑惑,也許就可以找到解答。

來函受者:台北市市議員 王威中

(副本、沒有知會社區?,據以擴大解釋,免予折減百分之五,恐有疑慮。)

 根據來函說明、三、摘錄第一段內文 :

~~~(寶殿大廈)於99年7月30日公告,依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經所有權人合議拆除重建者,仍準用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並將於公告五年內放寬原容積建蔽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自第六年起每年折減百分之五。

說明 : 大樓於99年7月30日公告,依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經所有權人合議拆除重建者。

  1. 先說明99年7月30日公告起始至104年7月30日,已經屆滿五年。自104年8月1日起進入第六年,爭議不大。現在是105年七月底,一旦到105年8月1日太陽出來後,大樓應該底定被公告屆滿六年了。
  2. 依規在第六年折減百分之五,已成定論有關「經所有權人合議拆除重建者」的概念。所有權人合議;係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一齊討論做成決議、拆除重建而言。再用白話來說:拆除重建;需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百分之一百之土地及建物產權名義,具名簽署文件,同意拆除大樓並申請重建。
  3. 原文;仍準用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並將於公告五年內放寬原容積建蔽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自第六年起每年折減百分之五。本大樓「總樓地板面積」大於「原容積面積」;爭取較多的興建面積,大家都會選擇總樓地板面積,應該無庸置疑。
  4. 另按五年內放寬原容積建蔽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係指公告五年期限內;自105年8月1日起,依規按「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按第六年定義被折減百分之五,已成定局。

 

  • 根據來函說明、三、摘錄第二段內文 :

~~~即該案(大樓拆除重建案)所有權人合議拆除重建並提出申請,屆時本府都市發展局專案核准後得放寬原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此節並經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4年11月3日向市長專案報告在案。

 

說明 : 從 王 議員威中 大力協助社區陳情重建的美意和立場;應該是希望將大樓拆除重建呈報列為專案,動用市議會市府諮詢關係,勞駕市長大人到社區了解大樓海砂屋惡化狀況。但所有答案,所有問題,全都在社區住戶一念之間…..,轉個彎,大樓重建的疑惑,也許就可以找到解答。究竟;要不要推動整合改建,完成申請拆除重建,是社區更新會的責任,跟議員、官員、市長無關。

  1. 對於「屆時」本府都市發展局專案核准後得放寬原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此節並經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4年11月3日向市長專案報告在案。有關大樓屆期五年的期限落在104年7月30日,第六年依規定得折減「海砂屋容積獎勵值百分之五」,折減後僅剩百分之二十五,似乎沒有爭辯餘地。
  2. 更何況,提案「報備專案」的關鍵在「申請拆除重建」。徒法不足以自行,其前置作業得回歸到自治條例第7條、法定程序、整合簽約、劃定更新單元及籌措到初期行政規費等。議員、官員、市長來文,根本沒有人承諾;可以不按公告「屆期」折減百分之五的說詞,請不要誤判,務必認清事實。
  3. 費勁去勞動市議員報備專案,顯然徒增建築管理工程處困擾。當務之急;個人認為請託 王威中議員協助之外;著力點,應該放在全力將「更新會」合法化。透過邀約「都更專業團隊」提供服務,專業有利於「整合事務」事半功倍。積極爭取納入「都更容積獎勵30%」,加總「海砂屋容積獎勵」餘值25%,以55%容積獎勵預估「權利變換價值」。請「都更專業團隊」委託「估價師」初估「全體住戶權利價值」和「分戶權利價值」,讓「分配數據」攤在陽光下,敦促住戶簽約、認同「拆除重建、換回權利價值」產生辨識度,根據每戶「換回權利價值」參考簽約,避免互相猜忌。
  4. 邀約「都更專業團隊」有幾個重要目標;例如,協助「更新會」以80%「區分所有權人」產權及戶/人數,向主管機關登記為合法「法人」資格。確立「自主更新」委員會、監察人組織,協助申請6個月內「劃定更新單元」及獲得行政補助款。委請「建築師、建經公司」推估「新建大樓」的總樓地板面積及預售價,按「都更共同負擔表」評估財務預算,尋求融資銀行,預估「拆除重建」風險係數。
  5. 「動用市議會市府諮詢關係,勞駕市長大人到社區了解大樓海砂屋惡化狀況」。然後呢 ? 畢竟自助人助,所有答案,所有問題,全都在社區住戶一念之間…..,轉個彎,大樓重建的種種疑惑,也許就可以找到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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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不認帳「漏水」 這3招讓他束手就擒

好房網

好房網News2016/7/12

 

好房網News記者賈蓉/整理報導

我家溼答答的狂漏水,鄰居卻不願配合抓漏,到底該怎麼辦?律師說明,居家漏水是民間常見的糾紛,不少鄰居選擇「閉門不見」,但其實住戶可以尋求法律保障,只要3招就能解決惱人的漏水問題。

鄰居拒絕漏水檢修怎麼辦?律師提出3點保障。(好房網資料中心)

© 由 好房網 提供 鄰居拒絕漏水檢修怎麼辦?

律師提出3點保障。(好房網資料中心)

鄰居總是不配合抓漏,到底該怎麼辦?律師王翼升在《News金探號》中說明,若漏水處位於公共區域(如屋頂),則由社區的公共基金支付檢修費用,情況較為單純,但若是發生在上、下樓之間的漏水,狀況就比較複雜。

王翼升表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樓上的住戶「有義務」讓鄰居進門檢修;倘若鄰居持續不配合,則可開罰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開罰」。

此外,無論樓上的住戶是屋主本人,或是承租的租客,都必須配合漏水檢修事宜,只要不配合漏水檢修,都可依法開罰,「屋主與租客相互推託,是沒有用的」。

至於該如何有效抓漏,才能根除惱人的漏水問題?抓漏專家林義翔接受三立新聞採訪時說明,現在抓漏的配備十分科技化,靠著探測儀、隔音耳機、紅外線熱像儀等工具配合,就能夠快速「聽」出漏水的根源,讓抓漏可以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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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房租押金最多2個月 租屋新制2017年上路

民視 – 2016年7月12日 上午10:46

為了減少惡房東、惡房客的事件發生,內政部公告新版的租屋定型化契約,其中不僅對於修繕、解約責任有所釐清,更明定房租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否則最高罰鍰30萬,而這項新制2017年1月1日就會實施。

房東vs.房客:「一般我們是收2個月租金,疑我怎麼聽上一間說收3個月?」

就怕房客欠租金,房東收押金3個月,但未來房東押租金可不能要多少就多少,因為內政部公佈新版租屋契約,押金最多只能收2個月,違法的房東將被開罰30萬元。

房仲:「給付2個月的押金,還有第一個月的租金。」

不只押金只能收2個月,對於修繕責任,如果不能歸責於房客,通通該房東來出錢,而且房客如果要設戶籍,或申報租金扣繳所得稅,房東都不得說No。

租賃代理房仲廖麟鑫:「含家具、家電這些在出租的房東,押金2個月相對是不太夠的,我想很多房東出租的意願相對會不高。」

店家邢紀藩:「這邊本來就是廚房、餐廳,廚房我們把它整個拆掉。」

近百坪的按摩店店面,押金就要近百萬,聽到定型化契約讓押金減少,店家很讚同。

店家邢紀藩:「租金現在動輒都是20、30萬起跳,押金行情都是3個月,(新制上路後)我們展店這樣下去,確實可以節省很大的費用,增加我們的金流。」

房東、房客看法不同,但新版租屋定型化契約最快2017年元旦上路,對於租客和房東來說,肯定還要一段適應期!(民視新聞周康玉、施孝儒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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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新規…押金最多2個月 房東不能拒房客遷入戶籍

#租售 #租屋 #租屋規定 #租屋保障 #惡房東 #租霸

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房價居高不下,不少人只能選擇租屋,但惡房東、租霸房客的租屋消費糾紛時有所聞,消保處今天表示,針對擔保金返還金額、房屋修繕等過去常見的房屋租賃爭議,已審議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二個月內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未來若有違約情形者,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消保處上午公布「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已簽定的租賃契約若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屆時仍將視為「無效條款」,他建議房東、房客近期可重新簽約,避免後續困擾。

陳星宏並指出,此次修正重點包括:房東所收的擔保金(押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租。此外,也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例如:每度_元),及相關費用,並可以勾選方式明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

相關新規定還有:主要負責修繕人為房東,但是損壞可歸責於房客所造成時,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以及違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同時也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以及「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的內容或文字。

消保處並提醒房客,若租約兩頁以上,宜蓋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可使用拍照、錄音等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以免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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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房地合一稅 最高加罰1倍

作者記者陳昱光╱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2月16日 上午5:50

工商時報【記者陳昱光╱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新制今(105)年元旦上路,財政部指出,只要符合房屋、土地個人交易新制,無論需不需要繳稅,都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隔日開始計算的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未在期限內進行申報或漏報所得稅額者,將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最高將可處漏稅額1倍罰鍰。

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未在期限內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者,將依照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元、9,000元及20,000元罰鍰。

而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或是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情形者,根據漏稅額多寡,裁定不同倍數罰鍰,已申報案件漏稅額在10萬以下將加罰0.2倍漏稅額、超過10萬元未滿20萬元加罰0.5倍、超過20萬元處0.8倍罰鍰。

未申報案件漏稅額在10萬以下、未滿20萬及20萬以上,將依金額級距分別開罰0.5倍、0.8倍、1倍罰鍰。

另外,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放寬初犯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

營利事業被查獲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5年內未曾查獲漏報或短報所得,或經查獲但情節輕微未受裁罰,並承認違章事實且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可視情況減輕裁罰倍數。依規定,漏稅額10萬元以下,將處漏稅額0.3倍罰鍰,漏稅額逾10萬元者,則處漏稅額0.6倍罰鍰。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除房地合一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自今年1月1日生效,其餘皆為即日生效。 因此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相關符合課稅案件,在參考表發布時仍尚未核課確定,均可適用新修正裁罰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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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殿大廈周圍景觀、地貌大不相同。

為提昇都更效率,臺北市政府擬訂《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期以公辦帶動並協助民辦都更事業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稿日期:105年1
月22日
連 絡 人:張總工程司立立
連絡電話:02-2321-5696#2908


考量現行都市更新爭議不斷,臺北市政府擬訂《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並自即日起法規預告30日,該項辦法以揭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須公開且事前估價、並允許民辦轉軌公辦、且設有爭議協商評估等創新機制,期以公辦帶動民辦都更,提昇都市更新效率。

都市更新處表示,都市更新條例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迄今已近二十年,期間都市更新案多由民間主導開發,面臨爭議不斷、自劃更新單元面積小、缺乏公益性及計畫指導,反觀最急需辦理之弱勢整宅、海砂屋等災損建物缺乏協助,甚至面臨已取得拆除執照之更新案無法執行等困境。有鑑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未明確規範公辦都更操作機制,市府歷經30次會議,邀集專家學者、都市更新相關公會參與討論,廣納各方意見,率先擬定《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明定市府選定公辦都更地區之標準及程序,包括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指導更新地區發展、明定都市設計準則、容積獎勵額度、提供公共設施以及中繼住宅等,以彰顯公辦都更之公共利益。考量現行都市更新估價制度係由實施者擇定三家估價師,導致民眾與實施者產生相互不信任問題,公辦都更實施辦法將採行更新前公開估價機制,須讓參與都更之關係權利人等了解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並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以化解民眾參與都更之疑慮,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

另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緊急危難處理等要件,新的辦法亦明定民辦都更案件如遭遇有無法推展的情勢,得申請由市政府受理轉軌為公辦之機制。此外,針對已取得拆除執照而有拆除困難案件,由市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協調與評估,作為執行參考依據,以恢復民間對都市更新之信心。

《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即日起預告30日,將廣納各界看法,期盼社會各界能支持該辦法的實施,相關內容可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官網瀏覽(http://uro.gov.taipei)或電洽02-23215696轉分機2920,留下寶貴意見,如有書面意見,歡迎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八號九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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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池山莊後山 

明年綜所稅減免額度 不變

作者記者陳昱光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1224 上午5:50

工商時報【記者陳昱光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3)日表示,由於物價漲幅未達調整標準,因此明(105)年度申報綜所稅時,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維持不變。其中,免稅額自102年度後,已第4年未經調整。

102年度調高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以及1035月立院通過財政健全方案配套修法,調高三大扣除額後,近兩年物價平穩,累積漲幅未達法定調整門檻,財政部昨天公告105年度個人綜所稅的各項扣免額度與今(104)年相同,全年所得沒有重大變動的民眾,綜所稅繳納金額將不會有太大改變。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若較上次調整年度CPI累計上漲達3%時,將依照上漲幅度,提高免稅額、三大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依財政部昨天公告的105年度綜所稅免稅額,一般民眾每人為85,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127,500元。

標準扣除額部分:納稅義務人個人可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可扣除18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為128,000元。

至於105年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的相關免稅額,也因未達CPI累積漲幅達10%以上之調整標準,基本所得額免稅額額度個人部分仍維持670萬元、營利事業為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額度為3,330萬元。

財長張盛和在11月底表示,在卸任前,於立院下會期開議後,提出綜所稅扣除額減除項目擴大方案,增加更多扣除額項目,並且納入立委提案,如子女教育費用、長照費用等,讓經濟弱勢、一般受薪階級民眾得以適用。預計此案通過後最快106年報稅時可適用,減輕民眾繳稅負擔。

財政部特別提醒民眾,上述105年度各項扣免金額,適用於1065月辦理10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納稅人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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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深捷運站出口遮雨棚  

台北市民請注意 「七一新制」將上路

NOWnews – 2015年6月30日 下午1:38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明天七月一日,有不少新制上路,台北市政府各局處「七一新制」,包括民政局推健保卡換(補)發戶所一站式服務,及警察局 「行動派出所」、「整併派出所」及「集中報案」等三項方案,都在7月1日試辦上路。

北市政府104.7.1起推動新措施一覽表如下:

1、民政局:

健保卡換(補)發戶所一站式服務。

民政局、和內政部戶政司、及衛福部合作,推動簡政便民新措施,7/1起北市12戶所申辦新生兒出生登記、身分資料變更或遺失、補發身分證,得同時申辦健保卡初、換、補發服務。

2、警察局:

「行動派出所」、「整併派出所」及「集中報案」等三項方案,7月1日試辦上路。

3、環保局:

北市列管的92處場所,從7月1日起依法需設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乾電池製造、輸入業者申請的審核權,從7月1日由中央環保署改為各地方環保局。

4、衛生局:

7月1日起調整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該規定係配合衛生福利部新規定

5、交通局:

自104年7月1日起,裝載屬工業用途之危險物品罐槽車,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時,公路監理機關須先會同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等機關審核後始得發放。

6、工務局:

台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7月1日掛牌運作,另原觀傳局主管之有線電視纜線清整業務,於7月1日移撥至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統一管理。

7、財政局:

北市BOT新規範於7月1日公告實施

8、勞動局:

7月1日起基本工資修正為每小時新台幣120元;月薪制基本工資自104年7月1日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20,008元。

自7月1日施行本市保全業保全人員,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上限,每四週288小時調整為每月288小時。 包括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用也應一併調整,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之生活費用,係採基本工資的1.2倍計算,亦自7月1日起調整。

9、地政局:

自7月1日起,與15縣市合作雙向代收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案件。

10、捷運公司:

「兒童新樂園」暑期推出星光票免費優惠及專屬章戳。

11、交通裁決所:

自7月1日起針對駕車吸菸、併排停車等違規行為進行裁罰。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施行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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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新店某社區連日瀰漫瓦斯氣味,住戶擔心發生危險,於是報請社區的物管人員處理,然而物管人員卻僅通知瓦斯公司人員到場處理而未報警,亦未通知消防單位,且瓦斯公司人員到場後,並未以任何儀器檢測,只以聞氣判斷並無瓦斯漏氣情形,便行離去;瓦斯公司人員離去後不久,社區隨即發生瓦斯氣爆,事後經消防單位勘查結果,氣爆點發生在社區三樓住家,則該社區的物管人員與住在三樓的住戶有無任何法律責任?

【解析】

一、集合住宅發生瓦斯氣爆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依我國《刑法》第173條第2項規定,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我國《刑法》第176條並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因此,如因自己之過失導致社區發生瓦斯氣爆,將涉犯《刑法》第176條準用第173第2項之「過失以煤氣炸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依法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因而致人死傷,並同時涉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嫌,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之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過失致死適用《刑法》第276條,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二、集合住宅發生瓦斯氣爆或其他公共危險可能涉及的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上稱之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集合住宅如因住戶之故意或過失,導致發生瓦斯氣爆或其他公共危險,該住戶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於受波及之住戶,負賠償責任,賠償範圍除財產損害外,如有人員受傷,對傷者尚須賠償醫療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等)、精神慰撫金;若不幸有人死亡,更須賠償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喪葬費、被害人對第三人有扶養義務者,第三人之扶養費損害,並應對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賠償精神慰撫金。

三、物管人員未報警也未通知消防單位,是否應負相關之民、刑事的法律責任?
物管公司與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管理維護契約,除一般事務之管理服務、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外,通常還會包括公寓大廈及其周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因此,如社區與物管公司簽訂之「管理維護契約」所定服務內容包括公寓大廈及其周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則物管人員即負有防止災害發生之義務。

而依照《瓦斯安全使用須知》第二點「瓦斯漏氣緊急處置要領」之規定,發生瓦斯漏氣應通知消防單位,因此,如事後證明災害之發生與物管人員疏未通知消防單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時,物管人員也必須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四、氣爆點的住戶是否應負法律責任?
依經濟部頒佈之《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6條規定:「表外管係指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之輸氣管線,由乙方(天然瓦斯業者)施作並負責維修及汰換,但表外管損壞之原因係可歸責於甲(用戶)方者,相關維修及汰換費用由甲方負擔。表內管係指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其維修及汰換由甲方(用戶)負擔」。因此,實務上大多認為「用戶」負有檢查、維修、汰換「表內管」,以避免瓦斯管路漏氣,導致氣爆危險之義務,倘若氣爆是因瓦斯用戶疏於檢查、維修、汰換「表內管」,或使用瓦斯有任何疏失所造成,住戶即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若住戶已發現異狀,卻沒有積極處理,當然也應該負責。

惟若氣爆點發生在「表外管」,或瓦斯用戶已有定期通知天然瓦斯業者檢查「表內管」,卻因天然瓦斯業者之疏失,未發現「表內管」有漏氣或損壞情形,則不應苛由住戶負民刑事責任。

五、結語:
台灣都會地區地狹人稠,「集合住宅」已為都會區最常見的居住型態,集合住宅一旦有公共危險事故發生,後果通常不堪設想;因此,每一位住戶都應該隨時提高警覺,避免危險發生,以維護自身及全體住戶生命財產安全(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許淑玲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任律師)。

 

集合住宅的公共安全責任歸屬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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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更計畫 柯文哲:花兩周思考如何溝通

作者: 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2015314日 上午2:46

台北市長柯文哲推動公辦都更「一三五七」計畫,對於民眾有意見,柯文哲說,溝通是市政推行很重要一部分,例如東區、西區門戶計畫,若「只有建築師觀點,都覺得自己做得不錯」,但更重要是得到當地居民認同,才能推動。

北市推動廿二處公辦都更,目前計畫選定十處基地做為中繼住宅,部分居民抱怨市府沒溝通;柯文哲表示,日前內部會議討論後發現,推行這波住宅政策有地方要改進,那就是要更多的溝通。

柯文哲說,若沒跟居民溝通,「他們就會不明瞭或擔憂」,將花二周時間來思考,如何強化政策的溝通及行銷,「有缺點會改進」。

「中繼住宅是公辦都更很重要的前置工作」,柯文哲說,不論是蘭州國宅或大龍峒公營住宅,若沒有中繼住宅,「拆掉要叫他(民眾)搬去哪裡?」

第一波選定明倫國小的中繼住宅,柯文哲說,是希望先用台北市自己的地處理,會比較容易開始,讓公辦都更有辦法推行。

至於有民眾擔心都更後,要入住恐怕另負擔房租差價,柯表示,這的確是個問題,但「資源有限,才需要經濟學」,遇到問題要想辦法解決,他會列入討論。

關於柯希望中央將陸軍保養廠「有償撥用」給北市蓋公宅,但教育部有意規畫為「青年創意生活城」,柯說,他盼雙方合作;至於民眾對公共住宅恐影響房價的疑慮,柯也說,一開始租金八五折其實很貴,「房價衝擊沒有原住戶想像的多」,但還是會處理居民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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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馬路寬40公尺 將設自行車道

作者: NewTalk新頭殼 | 新頭殼  2015319日 下午12:03

2015.03.19 邱珮文/台北報導
台北市長柯文哲今(19)天表示,前市長郝龍斌的YouBike政策相當成功,但「有車以後,也要有車道」,宣布北市府將投入寬度超過40公尺馬路的自行車道鋪設工程。此外,有關信義路與仁愛路恢復雙向行駛一事,柯文哲說,專業問題專業解決,會再請交通局專案研究。

台北市長柯文哲上午出席2015亞洲自行車城市論壇,他致詞時指出,自己很喜歡騎自行車,河濱自行車道每一條他都騎過,路面真的不錯。他認為,郝龍斌的YouBike 政策相當成功,有公共自行車以後,北市府未來要投入自行車道的鋪設,第1期對象為寬度超過40公尺的馬路,先完成「井」字形的車道。

柯文哲說,未來台北市的公共運輸,捷運是第1層,再來是公共汽車,第3是公共自行車,把YouBike視為公共運輸的一部份。而今天論壇是邀請亞洲各國分享經驗,但這只是開頭而已,他預告,明年台北還將舉行全球自行車交流大會,透過交流,將世界經驗帶進台北市。

柯文哲稍後受訪時解釋,目前有公用自行車但沒有車道,事實上,他在台大醫院工作時體會到,自行車一旦發生車禍還蠻嚴重的,所以現在要建立一個安全的行車環境。市府也在考慮要配合工程統一挖補,要建立共同管道溝。

一旁的交通局長鍾慧諭補充,建設自行車道將花費4年共約40億的經費,工程也會包含纜線管溝的整併。

柯文哲說,他以前在河濱自行車道騎得很愉快,但是,市內就不是很方便。至於敦化南路的自行車道是否可能復活?柯文哲說,還待整體規劃。

另外,有關信義路與仁愛路是否恢復雙向行駛?柯文哲表示,市議員李新昨天拜訪市府時,有提到此事。他想一想認為,20幾年過去了,施工背景都改變了,例如公車專用道、捷運信義線開通等。他說,專業問題專業解決,有無必要恢復雙向,就再請交通局專案研究。

對於北市府計畫將信義區公所遷至廣慈園區,其空地明年將採設定地上權案招商。他說,區公所是海砂屋,一定要拆,並用招標那筆錢蓋廣慈園區。

市長說 :「海砂屋」一定要拆  ! 我們讚成 !

市政府列管市區、民間很多的「海砂屋」,同樣有風險,又得如何拆除及重建 !?

 

「信義區公所」,市政府為民服務的基層單位,也是市政府的資產,認定為「海砂屋」,疑慮於建築物有坍塌的風險,所以市長說 :「海砂屋,一定要拆 !」口吻堅強、篤定。因為市府畢竟左手握有政策資源,右手擁有預算編列條件,市長一句話,就能拆除、搬遷,解除危險建築物使用危機。

市民、一樣擁有海砂屋」住家,待遇卻大不相同。市府訂出「台北市高氯離子結構建築物改建辦法」,市議會也通過該項法規,公告納入「自治條例」執行列管。針對海砂屋規範,支持重建,端看法規得補貼搬遷費、公告期限內,給海砂屋容積獎勵30%。市府運用政策鼓勵住戶重建,立意良善,希望防範海砂屋建物,萬一遭遇地震,防範不耐震而傾倒的風險。但老百姓總是缺乏危機感,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規訂出獎勵、懲罰辦法、期限利益,就是缺少政府「公權力」的主導及執行力。而身居「海砂屋」的住戶,面對不長牙齒的「海砂屋」政策,只得自求多福,仍然無以自保。

 

多年前921地震,基隆路上的「東星大樓」,不是列管的「海砂屋」,但結構不良大樓照樣會倒塌,付出了人命、血淋淋代價,事後都怪地震太大了。報載;改建中的爭議不斷,要五毛給一塊,尋求政府補貼、奧援重建、抗爭不斷,拖了好幾年才得以重建,「房價」就是比附近差一截。因為人性作祟、無法滿足住戶需索、政策無法作為,意見分歧,導致改建延宕。如今市長一句話,「信義區公所」因為「海砂屋」而得以拆遷了。台北市區同樣由市府列管的「海砂屋」多達40棟以上,住戶面臨「改建」困難,面對「拆遷」停滯的命運,結局大不相同。

 

「海砂屋」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為政者是否偏袒了自家,還是便宜行事,任由評論;終究手臂往內灣比較合乎「人體結構」。但「政策理念」應該一視同仁,才是有擔當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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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盛開的花    

國稅局提供「奢侈稅常見疏失或違章型態」,提醒民眾留意,以免遭補稅處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自201161日起實施迄今已滿3年,為避免民眾不諳奢侈稅條例規定,未申報繳納奢侈稅遭補稅處罰,該局特別針對歷年查核奢侈稅案件,蒐集彙整民眾最常發生的疏失或違章19型態,提供民眾參考及自我檢視,以免因疏失而遭到補稅處罰。

奢侈稅常見疏失或違章型態表列如下:

類型

疏失或違章型態--未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

■未於銷售日即訂定銷售契約日前將戶籍遷入,致未符合自住房屋規定。
■未於「持有期間」將戶籍遷入,誤認只要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符合自住房屋規定。
■誤以為「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奢侈稅自住房屋規定。依規定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未成年直系親屬」僅限定為所有權人之未成年子女。
■因換屋購買新房地,嗣後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未於銷售日舊房地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遷移至新房地。
■原來已有一房地,因工作需要又購買新房地,嗣後因調職、資遣等非自願離職因素,須於2年內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如果戶籍已遷至新房地者,未於新房地出售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遷移至原房地。

持有期間算錯

■誤以為「持有期間」係以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登記日計算。正確應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計算至「買賣雙方銷售契約訂定日」止。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出售農業用地及其地上之農舍,未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

銷售受贈取得

■「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應報繳奢侈稅。

交換

■「交換」不動產亦視同銷售,要報繳奢侈稅。

停車位

■單獨銷售2年以內之停車位要課徵奢侈稅。

短期限制建築土地

■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仍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未辦保存登記

■出售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要報繳奢侈稅;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亦須計入持有戶數計算。

銷售價格

■奢侈稅是對「銷售價格」課稅,所以不論銷售盈虧,都要報繳。
■出賣人向買受人額外收取之介紹、補償費或奢侈稅等,都應該計入銷售額計算奢侈稅。
■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即以房屋評定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申報銷售價格或另訂定銷售價格較實際買賣價格為低的銷售契約,規避繳納奢侈稅。

贈與

■為符合「持有一戶」的規定,先將房屋假贈與給成年子女後再出售,利用子女名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的條件,規避繳納奢侈稅。

預約買賣

■實際已出售,取巧虛偽安排將房地先預告登記予買方,等到持有期間滿2年後再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
利用他人名義

■利用先將房地登記予他人,再以其名義銷售不動產,藉由人頭規避奢侈稅。
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

■利用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方式銷售不動產規避奢侈稅。

國稅局呼籲民眾自我檢視2年內出售不動產,如有不符合稅法相關規定者,應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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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李永然律師 ~( 摘自 麗寶電子報)

一、屋稅已提高了!

    近年來,台灣彌漫在政府打房的氛圍中,台灣民眾的房屋自有高達80%以上,但都有些人以「居住正義」為口號,

推動仇富的氛圍;政府也基於民氣可用的情形下,藉機增加稅種,如「奢侈稅」…;並提高稅率,如「豪宅稅」、

「囤房稅」…。台北市民眾對於「房屋稅」已提高的事實必須有所認識,因法令已修改了;所以,今後應更加注意

如何合法「節稅」,俾免增加稅負!

二、台北市民對房屋稅的基本認識:
房屋稅對台北市民而言,主要的課稅依據是《房屋稅條例》及《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

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註1)做為課徵對象。
對於房屋稅的課徵,民眾一定要了解「稅基」及「稅率」;首就「稅基」而言,房屋稅依「房屋現值」課徵;而房

屋現值,由「房屋標準價格」、「核定單價」,算出「房屋現值」。
所謂「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而「核定單價」及

「房屋現值」,依下列計算式算出:
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1-折舊年數×折舊率)×街路等級調整率×面積

    其次,就「稅率」而言,我國立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的修正,

    對於此次修正,民眾應注意以下四點:
1、供「自住」(註2)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1.2%;
2、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1.5%至3.6%;
3、非住家用房屋:供私立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稅率3%~5%;
4、前述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註2)。
5、本人及其配偶的「自住房屋」在全國以「3戶」為限。

三、結語:
房屋稅的提高已成為既成事實,台北市民只能接受因應,找專家協助適當規劃「節稅」,方可避免增加

不必要的稅負(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林玉樺:房屋稅課徵變革解析(以台北市為例),民國103年5月28日,台北市地政士公會。
註2、個人所有房屋的「自住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
(3)、本人及其配偶全國以3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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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C02349  

大樓磁磚掉落 北市檢舉獎15

中央社  201487日 下午9:55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7日電)為減少公安意外,台北市都發局今天表示,民眾只要有具體事證檢舉北市大樓外牆磁磚掉落案,檢舉獎金最高新台幣15萬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表示,台北市政府為加速處理減少大樓外牆磁磚掉落公安事件發生,特別訂定「台北市檢舉建築物外牆剝落案件獎勵要點」,民眾只要檢附具體事證供建管處查證,最高可獲新台幣15萬元獎金。

建管處表示,目前已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北市外牆剝落建築物進行全面勘檢,同時列管造冊,7月起更委託專業公會輔導住戶改善,凡經勘查確認有公共安全疑慮者,現場即張貼「當心墜落物」告示提醒民眾,並令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

若限期仍未改善者,將依建築法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以及對管理委員會處以怠金處分。

建管處說明,雖已全面勘檢、列管相關建物,但為確保無漏網之魚,特別訂定檢舉獎勵要點,凡民眾檢舉剝落建物未在列管名冊內,其建物剝落而造成公共危險,且經建管處開罰者,檢舉人可獲得5成罰鍰金額,最高15萬元。

另外,北市府也提供民眾申請「外牆飾面剝落修繕補助」,自85日至1031日受理申請,預計受理件數1000件,補助項目分別為「吊車費」及「外牆飾面施作費」兩項,每案補助總額以4萬元為限。

建管處說,外牆修繕補助對象為屋齡10年以上、修繕牆面為朝向道路或無遮簷人行道的部份,申請核准補助後,須在1個月內修繕完畢。10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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