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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李永然律師 ~( 摘自 麗寶電子報)

一、屋稅已提高了!

    近年來,台灣彌漫在政府打房的氛圍中,台灣民眾的房屋自有高達80%以上,但都有些人以「居住正義」為口號,

推動仇富的氛圍;政府也基於民氣可用的情形下,藉機增加稅種,如「奢侈稅」…;並提高稅率,如「豪宅稅」、

「囤房稅」…。台北市民眾對於「房屋稅」已提高的事實必須有所認識,因法令已修改了;所以,今後應更加注意

如何合法「節稅」,俾免增加稅負!

二、台北市民對房屋稅的基本認識:
房屋稅對台北市民而言,主要的課稅依據是《房屋稅條例》及《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

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註1)做為課徵對象。
對於房屋稅的課徵,民眾一定要了解「稅基」及「稅率」;首就「稅基」而言,房屋稅依「房屋現值」課徵;而房

屋現值,由「房屋標準價格」、「核定單價」,算出「房屋現值」。
所謂「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而「核定單價」及

「房屋現值」,依下列計算式算出:
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1-折舊年數×折舊率)×街路等級調整率×面積

    其次,就「稅率」而言,我國立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的修正,

    對於此次修正,民眾應注意以下四點:
1、供「自住」(註2)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1.2%;
2、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1.5%至3.6%;
3、非住家用房屋:供私立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稅率3%~5%;
4、前述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註2)。
5、本人及其配偶的「自住房屋」在全國以「3戶」為限。

三、結語:
房屋稅的提高已成為既成事實,台北市民只能接受因應,找專家協助適當規劃「節稅」,方可避免增加

不必要的稅負(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林玉樺:房屋稅課徵變革解析(以台北市為例),民國103年5月28日,台北市地政士公會。
註2、個人所有房屋的「自住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
(3)、本人及其配偶全國以3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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