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新店某社區連日瀰漫瓦斯氣味,住戶擔心發生危險,於是報請社區的物管人員處理,然而物管人員卻僅通知瓦斯公司人員到場處理而未報警,亦未通知消防單位,且瓦斯公司人員到場後,並未以任何儀器檢測,只以聞氣判斷並無瓦斯漏氣情形,便行離去;瓦斯公司人員離去後不久,社區隨即發生瓦斯氣爆,事後經消防單位勘查結果,氣爆點發生在社區三樓住家,則該社區的物管人員與住在三樓的住戶有無任何法律責任?

【解析】

一、集合住宅發生瓦斯氣爆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依我國《刑法》第173條第2項規定,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我國《刑法》第176條並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因此,如因自己之過失導致社區發生瓦斯氣爆,將涉犯《刑法》第176條準用第173第2項之「過失以煤氣炸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依法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因而致人死傷,並同時涉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嫌,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之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過失致死適用《刑法》第276條,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二、集合住宅發生瓦斯氣爆或其他公共危險可能涉及的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上稱之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集合住宅如因住戶之故意或過失,導致發生瓦斯氣爆或其他公共危險,該住戶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於受波及之住戶,負賠償責任,賠償範圍除財產損害外,如有人員受傷,對傷者尚須賠償醫療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等)、精神慰撫金;若不幸有人死亡,更須賠償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喪葬費、被害人對第三人有扶養義務者,第三人之扶養費損害,並應對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賠償精神慰撫金。

三、物管人員未報警也未通知消防單位,是否應負相關之民、刑事的法律責任?
物管公司與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管理維護契約,除一般事務之管理服務、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外,通常還會包括公寓大廈及其周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因此,如社區與物管公司簽訂之「管理維護契約」所定服務內容包括公寓大廈及其周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則物管人員即負有防止災害發生之義務。

而依照《瓦斯安全使用須知》第二點「瓦斯漏氣緊急處置要領」之規定,發生瓦斯漏氣應通知消防單位,因此,如事後證明災害之發生與物管人員疏未通知消防單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時,物管人員也必須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四、氣爆點的住戶是否應負法律責任?
依經濟部頒佈之《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6條規定:「表外管係指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之輸氣管線,由乙方(天然瓦斯業者)施作並負責維修及汰換,但表外管損壞之原因係可歸責於甲(用戶)方者,相關維修及汰換費用由甲方負擔。表內管係指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其維修及汰換由甲方(用戶)負擔」。因此,實務上大多認為「用戶」負有檢查、維修、汰換「表內管」,以避免瓦斯管路漏氣,導致氣爆危險之義務,倘若氣爆是因瓦斯用戶疏於檢查、維修、汰換「表內管」,或使用瓦斯有任何疏失所造成,住戶即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若住戶已發現異狀,卻沒有積極處理,當然也應該負責。

惟若氣爆點發生在「表外管」,或瓦斯用戶已有定期通知天然瓦斯業者檢查「表內管」,卻因天然瓦斯業者之疏失,未發現「表內管」有漏氣或損壞情形,則不應苛由住戶負民刑事責任。

五、結語:
台灣都會地區地狹人稠,「集合住宅」已為都會區最常見的居住型態,集合住宅一旦有公共危險事故發生,後果通常不堪設想;因此,每一位住戶都應該隨時提高警覺,避免危險發生,以維護自身及全體住戶生命財產安全(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許淑玲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任律師)。

 

集合住宅的公共安全責任歸屬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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