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變不離其宗,只是我們不知道如何決定 !?
~ 「理想」與「現實」永遠有差距。
法院再度判決「文林苑」王家;於市府依法強制拆除房屋後自行搭建的「鐵皮屋」應拆除,當事者仍然不服,依法循「保全程序」向法院提存「保證金」提出異議,訴求「原地重建」意願不變。
外人霧裡看花,對於其他多數「同意改建」的重建戶,如今落得這般遭遇,應該是始料未及。畢竟無端惹禍,演變的局面顯然「欺善怕惡」,住戶呼應「參與都更」,似乎是「先簽先倒楣」。該案例的教訓;訴諸社會公論,同意、不同意都各有立場與主張,少數杯葛多數,「私權」無關多數決。市府掌管審查大權,介入訴諸協調,也無從解套,何況是依法參與都更的「建商」或「同意戶」訴諸法律,冗長的訴訟程序一拖就是3年多,而法院先前依法判決「強制拆除」,市府執行有理,卻惹來有關「人權」爭議。
市府為此提出修法的建議;內政部決定提出修法,於 102年12月止,已由行政院招開過六次研討會,為呼應大法官解釋 :「都更條文違憲之虞」。行政院準備於103年4月份前送交立法院修法,民主社會,人權觀念進步,政府行政措施有改善空間,人民有希望,總是好事。修法,卻無助於「文林苑」的無妄之災。
大樓改建;住戶可視為「前車之鑑」;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掉。矛盾的是;市府既根據「專業報告」研判有傾倒之虞,為「公共安全」予公告列管大樓為「海砂屋」,列管期限至104年7月29日截止,給的「紅蘿蔔」有30%容積獎勵、拆遷每戶得申請$20萬元「拆遷補助費」。另有「都更容積」得併同從優「獎勵改建」,看來大樓改建有「紅蘿蔔」外加「紅利」,誘因十足,但何以社區改建,住戶還是暮氣沉沉 !? 市府「列管」訂有行政處罰的棒子,針對未搬遷住戶,屆期得連續、每戶進行$5千 ~ 6萬元裁罰。
但大樓改建涉及「私權」與「公共利益」的衝擊,必然存在少數與多數的爭論;內容有「建商」的專業法規、投資風險的考量,所謂「誘因」無從感動住戶,「風險」無從預判,建商裹足不前,住戶更加迷茫。再加上中央一再警惕房價太高、限縮融資,政策擺明不鼓勵「建築融資」。相關政策,無端與地方政府鼓勵「海砂屋改建」背道而馳,把好端端的「海砂屋改建」誘因,變成無法落實的口號政策。畢竟「改建資金」融資來源受限,不見地方政府針對「矛盾政策」提出行政補救措施或除外條款,只管按公告限期,如期依法執行裁罰,不夠周全的配套措施必然「惹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