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殿大樓  

萬變不離其宗,只是我們不知道如何決定 !?

~ 理想現實永遠有差距。

   法院再度判決文林苑王家;於市府依法強制拆除房屋後自行搭建的鐵皮屋應拆除,當事者仍然不服,依法循保全程序向法院提存保證金提出異議,訴求原地重建」意願不變

   外人霧裡看花,對於其他多數同意改建的重建戶,如今落得這般遭遇,應該是始料未及。畢竟無端惹禍,演變的局面顯然欺善怕惡,住戶呼應參與都更,似乎是先簽先倒楣。該案例的教訓;訴諸社會公論,同意、不同意都各有立場與主張,少數杯葛多數,私權無關多數決。市府掌管審查大權,介入訴諸協調,也無從解套,何況是依法參與都更的建商同意戶訴諸法律,冗長的訴訟程序一拖就是3年多,而法院先前依法判決強制拆除」,市府執行有理,卻惹來有關人權爭議。

   市府為此提出修法的建議;內政部決定提出修法,於 10212月止,已由行政院招開過六次研討會,為呼應大法官解釋 :都更條文違憲之虞」。行政院準備1034月份前送交立法院修法,民主社會,人權觀念進步,政府行政措施有改善空間,人民有希望,總是好事。修法,卻無助於文林苑的無妄之災。

   大樓改建;住戶可視為前車之鑑;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掉。矛盾的是;市府既根據專業報告研判有傾倒之虞,為公共安全予公告列管大樓為海砂屋,列管期限至104729日截止,給的紅蘿蔔30%容積獎勵、拆遷每戶得申請$20萬元拆遷補助費。另有都更容積得併同從優獎勵改建,看來大樓改建有紅蘿蔔外加紅利,誘因十足,但何以社區改建,住戶還是暮氣沉沉 !? 市府列管」訂有行政處罰的棒子,針對未搬遷住戶,屆期得連續、每戶進行$5 ~ 6萬元裁罰。

   但大樓改建涉及私權公共利益的衝擊,必然存在少數與多數的爭論;內容有建商的專業法規、投資風險的考量,所謂誘因無從感動住戶,風險無從預判建商裹足不前,住戶更加迷茫。再加上中央一再警惕房價太高、限縮融資,政策擺明不鼓勵建築融資相關政策無端與地方政府鼓勵海砂屋改建背道而馳,把好端端的海砂屋改建誘因,變成無法落實的口號政策。畢竟改建資金」融資來源受限,不見地方政府針對矛盾政策提出行政補救措施或除外條款,只管按公告限期,如期依法執行裁罰,不夠周全的配套措施必然惹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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