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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3日市府、文號:府都建字第10488003400號函;說文解字。

~ 所有答案,所有問題,全都在社區住戶一念之間…..,轉個彎,大樓重建的疑惑,也許就可以找到解答。

來函受者:台北市市議員 王威中

(副本、沒有知會社區?,據以擴大解釋,免予折減百分之五,恐有疑慮。)

 根據來函說明、三、摘錄第一段內文 :

~~~(寶殿大廈)於99年7月30日公告,依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經所有權人合議拆除重建者,仍準用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並將於公告五年內放寬原容積建蔽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自第六年起每年折減百分之五。

說明 : 大樓於99年7月30日公告,依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經所有權人合議拆除重建者。

  1. 先說明99年7月30日公告起始至104年7月30日,已經屆滿五年。自104年8月1日起進入第六年,爭議不大。現在是105年七月底,一旦到105年8月1日太陽出來後,大樓應該底定被公告屆滿六年了。
  2. 依規在第六年折減百分之五,已成定論有關「經所有權人合議拆除重建者」的概念。所有權人合議;係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一齊討論做成決議、拆除重建而言。再用白話來說:拆除重建;需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百分之一百之土地及建物產權名義,具名簽署文件,同意拆除大樓並申請重建。
  3. 原文;仍準用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並將於公告五年內放寬原容積建蔽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自第六年起每年折減百分之五。本大樓「總樓地板面積」大於「原容積面積」;爭取較多的興建面積,大家都會選擇總樓地板面積,應該無庸置疑。
  4. 另按五年內放寬原容積建蔽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係指公告五年期限內;自105年8月1日起,依規按「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按第六年定義被折減百分之五,已成定局。

 

  • 根據來函說明、三、摘錄第二段內文 :

~~~即該案(大樓拆除重建案)所有權人合議拆除重建並提出申請,屆時本府都市發展局專案核准後得放寬原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此節並經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4年11月3日向市長專案報告在案。

 

說明 : 從 王 議員威中 大力協助社區陳情重建的美意和立場;應該是希望將大樓拆除重建呈報列為專案,動用市議會市府諮詢關係,勞駕市長大人到社區了解大樓海砂屋惡化狀況。但所有答案,所有問題,全都在社區住戶一念之間…..,轉個彎,大樓重建的疑惑,也許就可以找到解答。究竟;要不要推動整合改建,完成申請拆除重建,是社區更新會的責任,跟議員、官員、市長無關。

  1. 對於「屆時」本府都市發展局專案核准後得放寬原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此節並經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4年11月3日向市長專案報告在案。有關大樓屆期五年的期限落在104年7月30日,第六年依規定得折減「海砂屋容積獎勵值百分之五」,折減後僅剩百分之二十五,似乎沒有爭辯餘地。
  2. 更何況,提案「報備專案」的關鍵在「申請拆除重建」。徒法不足以自行,其前置作業得回歸到自治條例第7條、法定程序、整合簽約、劃定更新單元及籌措到初期行政規費等。議員、官員、市長來文,根本沒有人承諾;可以不按公告「屆期」折減百分之五的說詞,請不要誤判,務必認清事實。
  3. 費勁去勞動市議員報備專案,顯然徒增建築管理工程處困擾。當務之急;個人認為請託 王威中議員協助之外;著力點,應該放在全力將「更新會」合法化。透過邀約「都更專業團隊」提供服務,專業有利於「整合事務」事半功倍。積極爭取納入「都更容積獎勵30%」,加總「海砂屋容積獎勵」餘值25%,以55%容積獎勵預估「權利變換價值」。請「都更專業團隊」委託「估價師」初估「全體住戶權利價值」和「分戶權利價值」,讓「分配數據」攤在陽光下,敦促住戶簽約、認同「拆除重建、換回權利價值」產生辨識度,根據每戶「換回權利價值」參考簽約,避免互相猜忌。
  4. 邀約「都更專業團隊」有幾個重要目標;例如,協助「更新會」以80%「區分所有權人」產權及戶/人數,向主管機關登記為合法「法人」資格。確立「自主更新」委員會、監察人組織,協助申請6個月內「劃定更新單元」及獲得行政補助款。委請「建築師、建經公司」推估「新建大樓」的總樓地板面積及預售價,按「都更共同負擔表」評估財務預算,尋求融資銀行,預估「拆除重建」風險係數。
  5. 「動用市議會市府諮詢關係,勞駕市長大人到社區了解大樓海砂屋惡化狀況」。然後呢 ? 畢竟自助人助,所有答案,所有問題,全都在社區住戶一念之間…..,轉個彎,大樓重建的種種疑惑,也許就可以找到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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