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翁啟惠說得好!怎麼會亂成這樣?
風傳媒
夏珍10 小時前2016.03.25.
「怎麼會亂成這樣?」刻正在美國出席美國訪問的中研院長翁啟惠,面對女兒持有浩鼎股票掀起的軒然大波,如此回應《聯合報》的詢問;稍早前他才前往以色列受頒以色列科學與人文學院「2016年愛因斯坦講座」(The Albert Einstein Memorial Lecturer)。對這位世界級醣分子合成及醣蛋白研究的佼佼者,有人發出「搶救翁啟惠院長」的呼聲。
在談該不該搶救、如何搶救翁啟惠之前,或許值得談一談六年前的「舊案」。二0一0年六月,中研院士、生醫所長(第三任)陳垣崇,被檢調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遭到搜索,震驚學界。陳垣崇是龐貝氏症上市解藥(Myozyme)的發明人,哈里遜·福特(Harrison Ford)主演的電影《愛的代價》(Extraordinary Measures),描述的就是這個新藥的研發故事。陳垣崇事件發生時,學界反覆訴求不外乎「台灣法令限制太多」,或者強調「相信陳的人格」,就像轉讓浩鼎股票給翁啟惠女兒翁郁琇的尹衍樑一再強調翁是認真做學問的人一樣。
隔年三月,檢方以陳垣崇為順利落實科技移轉,達成「促進研究發展,增進社會、國家、世界福祉」目的,無圖利犯意,不起訴結案。隨後於二0一一年底,在國科會奔走下,立法院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部份條文修正案,讓科研成果歸屬於學校等研發單位部分,可排除國有財產法部分法條的限制,同時容許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研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可不受僅能持股單一公司股權10%的上限,與不得兼職的規定。這次修法解決了困擾學界多年的技轉法制問題,被視為台灣科技發展的一個里程碑,更重要的,除了讓科研成果的處分過程便利、及時、彈性外,法條也課予各主管機關必須明訂處理科研成果時的迴避及揭露規則,以避免科學家在科研成果下放過程中誤觸法網。
中研院很快的在二0一二年八月頒訂了〈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其利益揭露及衝突迴避之關係人,包括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內家屬,及財產信託之受託人…。這個處理原則函定發布時,翁啟惠還是院長,或許中研院上上下下包括他自己,都不會想到翁竟會成為陳垣崇之後,中研院「搶救」的第二人。
利益迴避是制度,非關人格
從陳垣崇到翁啟惠,有關產學合作或技轉中的利益衝突,討論其實並不少,早在十年前,陽明大學退休教授周成功就曾經為文〈當學術界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時〉,他舉了一個例子,美國艾默里(Emory)大學精神及行為科學系的系主任尼默洛夫(Charles B. Nemeroff)教授辭去《神經精神藥理學》期刊總編輯的職務,因為該刊登了一篇論文,肯定Cyberonics公司治療憂鬱症的產品,儘管論文註明這個研究有Cyberonics公司的金錢資助參與,卻忘了提及九位共同作者中,有八人包括他本人與該公司都有財務上關係。Nemeroff教授在神經精神藥理學領域中是極具影響力的學者,一般相信他的研究結果不會受公司資助影響,周成功的結論是:「但國外學術界碰到違反利益迴避的底線時,學術界對學術倫理的共識決定了大家行為的規範,該辭職就辭職。」
每一個個案情境不同,未必能相提並論,但是學界對自己的倫理與規範,還是有一把尺,而當產學合作愈趨緊密,利益衝突這個命題就愈難迴避,不過,「利益衝突」只能說是「處境的描述」,不等同於法律認知中的「利益輸送」,而「公開揭露」就是排除利益衝突的可能,而非對研究機關或人員的指控和非難。
利益衝突≠利益輸送,技轉≠利益保護傘
以美國法令為例,甚至不分公私立研究機構,只要進行產學合作時,就一律要遵守利益迴避的法令規範,特別在生醫領域,部份醫學院甚至訂有教師陽光法案,從配偶到子女,從收入、持股到認股優先權…,都在規範之列,為什麼?簡單講,新藥研究者要讓藥盡善盡美,效益最大而負作用最少;新藥公司股東則希望愈快上市愈好,兩者之間當然有利益衝突。台灣的法令並沒有特別嚴格,只是遊戲規則顯然不為研究者熟悉。
前人嘗謂中研院的道統是「人格獨立,學術自由」,不受政治干擾,不看權力者臉色,在經濟發展的台灣,固不能要求後都像前人般一窮二白,以「生活要艱苦」為家訓(王世杰),卻也不能落到「研究獨立,技轉自由」、「不求道德文章,只要股票千張」的地步,何況遊戲規則並不複雜,只需要最基本的公開揭露而已。
陳垣崇技轉世基,翁啟惠技轉浩鼎,不論是研究罕病或癌症新藥,他們的研究都是利於生民的大事業,當然格外值得珍惜,參照翁啟惠的聲明,女兒持股已在未上市櫃發行公司持股轉讓資料公開揭露,他過去「未持股」之發言屬思慮不周,此案發展到檢調、監察院調查、國稅局查稅,也算是他為自己思慮不周付出的代價,只能提醒早早選定五大關鍵產業、摩拳擦掌要搞技轉的新政府,莫忘利益衝突、謹記利益迴避,中研院或其他科研機關,禁不起再搶救第三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