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賠償 業者負舉證責任
自由時報 – 2014年11月19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謝文華、黃以敬、項程鎮/綜合報導〕食安法再一次完成修訂,消基會前董事長張智剛昨日指出,新法雖將罰金提高、且賦予主管機關可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但因法人的罰金刑未從舊法切割,仍需以刑法判決為優先,依「一罪不二罰」的法律原則,大統長基十八億元行政罰鍰遭撤銷的狀況仍可能重演;而新法對法人量刑的權力還是落在個別法官手上,未來恐仍「罰不到、罰不多」。
舉證責任翻轉為業者 對消費者較有保障
張智剛肯定新法將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由消費者翻轉為業者,對消費者較有保障。但他也質疑,新法明定,因犯罪所得財物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新法的「發還」指的是否為退給消費者原購買的發票金額?那消費者的身體或精神損害呢?應再明定如涉及民事賠償、刑事罰金及行政處罰時,應以民事賠償為優先,否則消費者只能退費仍無法求償。
此外,已爆發的正義、頂新等重大食安案件等仍適用舊法,能否重罰,只能看法院是否依新法的精神從重、從嚴判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食安法新條文雖以追繳「不法利得」概念,避開「一罪不二罰」原則,但對賠償金額設定二十億元的上限,未能達到行政院當初宣示要罰到讓廠商倒的口號。以頂新這種黑心廠商,就算罰二十億元也不會倒,建議未來如有類似案例,最好先由食安基金墊付消費者賠償金,再由政府出面向廠商索賠。
衛福部食藥署說明,因司法院堅持須維持法院對法人的罰金刑裁量權,未來涉及「罰款」部分,希望先移送法辦;衛生局則先處理下架、停業、銷毀等處分,除非不起訴或判無罪,再由新法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的權力做補救,衛生單位行政罰鍰上限提高至兩億元。
不見政府代位求償設計 個別求償無保障
主婦聯盟基金會秘書長賴曉芬則說,這次行政院版通過的條文很少,其中十九條經九次黨團協商,都是密室協商,媒體及大眾監督不到。賴曉芬也說,新法雖增加食安基金的來源及用途,罰金也提高,卻沒有政府「代位求償」設計,像這次油品風暴,消費者仍需個別求償,實無保障。
台師大化學系教授吳家誠則指出,食安法多次修法,有進步,但尚有部分疑慮;例如此次納入「重大事件」可適用「舉證反轉」,須在明定重大事件定義為何?否則黑心廠商資產被下游製造大廠求償後優先獲償,消費者要舉證求償十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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