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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違建可連續罰並強制拆除

作者: 劉品希 | 中央廣播電台  20141231日 下午5:30

新竹市與台北市近日接連發生違建火警燒死民眾的意外,內政部今天(31)表示,雖然各地方政府每年都有編列拆除違建的預算,但經費過少,因此,內政部已修正「建築法」,明定違建人自行回復原狀的義務,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必要時還可強制拆除,以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內政部31日指出,違章建築會破壞房屋結構,不但影響公共安全,也破壞景觀風貌。根據營建署統計至2013年底為止,全台違建高達588千多件,不過,目前地方政府編列的違建處理預算普遍偏低,導致違章建築拆除進度緩慢。以明年度預算來看,在6都部分,新北市編列的預算最多,為新台幣3,500萬;台南市最少,只有40萬,高雄市則為161萬。

內政部指出,「建築法」雖明定建築物所有人必須負擔違建拆除費用,但地方政府必須訂定違章建築處理拆除收費自治條例,才能據以執行,目前全台只有台北市等6個縣市已發布自治條例,其餘16個縣市的議會尚未審查草案。

為此,內政部已修正「建築法」,明定應對違建人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自行拆除,若屆期未拆,可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也可強制拆除。相關草案已在去年6月送入立法院,內政部希望能盡快審議。內政部次長陳純敬說:『(原音)為了有效遏止違章建築的發生,所以我們就檢討修正「建築法」,來明定違建人應該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自行拆除。如果沒有自行拆除,這個期限到了,要按次連續來處罰,那必要的時候,還要強制來拆除。』

此外,陳純敬說,內政部已訂定違章督導規定,並會同國防部、農委會、財政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組成督導小組,將定期考評地方政府處理違建的成效,明年會擇期公布督導考核結果,供社會大眾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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