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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李永然律師對於都市更新的專業報導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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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常識
Special knowledge

參與都市更新 組成都更會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民眾參與都市更新,如果自行組成「都市更新會」,必須了解相關規定,筆者現將之分述如下:
一、自辦都市更新要如何成立都市更新會?

按逾七人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立「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1.團體的名稱及辦公地點;
2.實施地區;
3.成員資格、幹部法定人數、任期、職責及選任方式等事項;
4.有關會務運作事項;
5.有關費用分擔、公告及通知方式等事項;
6.其他必要事項(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第1項)。
又民眾於成立「都市更新會」時,應依據《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的規定辦理;而一旦依該辦法所成立的「 都市更新會」,即具有「法人」的資格(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第2項前段);又此一更新團體的名稱,一定要定為 「都市更新會」,並應冠以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的名稱(參見《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條前段)。

二、都市更新會的內部組織如何?又有何職掌?

其次,「都市更新會」由會員所組成,會員以「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限。「理事長」為 「都市更新會」的代表人,負責召集「會員大會」;會員於大會中必須選舉理監事,理事的名額不得少於「三人」,而監事 的名額至少「一人」。
現將「理事會」及「監事」的權責分述如下:
(一)理事會的權責包括: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執行「章程」訂定的事項;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研擬及執行;
4.「權利變換計畫」的研擬及執行;
5.「章程」變更的提議;
6.「預算」的編列及「決算」的製作;
7.設置會計簿籍及編製會計報告(參見《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1條)。
(二)監事的權責包括: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劃」;
3.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權利變換計劃」;
4.查核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
5.監察財務及財產;
6.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參見《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8條)。

三、都市更新會的會員無法出席時,出委託人出席嗎?

又按依《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所成立的「都市更新會」,其運作適用《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都市更新會的會員,以「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限。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如不能 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會員大會每一會員得代理的人數是否有限制呢?依內政部90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9083530號令認為:「按都市更新條例及都 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所組成之都市更新團體,其目的是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主體,自行實施都市 更新事業,以改善生活環境,提升居住品質……上開辦法(註:《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九條規定係為 避免因部分會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致該會無法如期召開,延宕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爰明文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 理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決議,如不予計入,其規定將失去訂定之意義;是以,依上開辦法第九條規定,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者,自得計入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及決議比例。又,上開條例及辦法就每一位會員得代理之人數及委託出席人數、親自出 席人數或全體會員人數之比例並無明文,應不予限制。」。
綜上所述,運作都市更新會,進行會員大會時,為了便於達成決議,會員宜踴躍出席,倘無法出席,亦應運用「書面」委託 代理,使會議不致於流會。

四、都市更新會何種情形下要解散?

最後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的規定,於有下列原因時,應進行都市更新會的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撤銷更新核准:
實施者如有下述情形之一發生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
1.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或第11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自獲准之日起「一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
2.不遵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第1項之命令者(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第二項)。
(二)都市更新會之章程所定的解散事由發生時。
(三)都市更新事業未依規定完成備查程序:按《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 月」內,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倘有更新事業計畫已依前述規定完成備 查程序,都市更新會自亦應解散。
又都市更新會進行解散,隨即應依規定「清算」; 「清算」時,原則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規定或「 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則不在此限(參見《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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