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理監事選舉可續用通訊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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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天部務會報通過「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5條修正,未來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可以在章程裡訂定連續採用通訊選舉,不再受一次的限制。 內政部表示,現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5條原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亦即人民團體理事、監事選舉,如採用「通訊選舉」僅能隔屆期辦理。 有鑑於目前有諸多團體反應因會員(會員代表)散居各地,要集中開會實有不便;且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應考量團體實務運作需求。內政部基於尊重人民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之精神,將刪除本辦法第35條中通訊選舉不得連續辦理的規定,未來各團體可在章程訂定連續採用通訊選舉,不受一次之限制。 內政部表示,本辦法第35條修正草案,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並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 【2014/03/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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