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修案 化粧品不得標示醫療效能
作者【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6年9月9日 上午12:00
行政院會昨(八)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配合國際管理趨勢,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增訂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為加強源頭管理,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於邊境抽查、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此案主要目的是讓我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使我國推動加入「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的相關法規,不要影響到協商與談判,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有關條文修正重點,為適用於全國,就化粧品為一般性、永久性規定之法律,依法律名稱之體例,應以「法」稱之,因此將現行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並增訂化粧品、化粧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及化粧品成分等定義。
其次,廢除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及化粧品備查制度,改由化粧品製造及輸入業者辦理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另保留用於染髮、燙髮等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制度;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之規定,自這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後停止適用,全面實施產品資訊檔案及登錄制度。
第三,維持現行化粧品不得使用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成分之規定,並修正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標示事項之規定,同時定明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與化粧品業者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化粧品。有關罰則部分,依據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明文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依第二十條,可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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