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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放寬比率 自公告為高氯離子五年後 ,每 年減少百分之五。
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放寬比率 自公告為高氯離子五年後 ,每 年減少百分之五。
臺北市 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準則業99年6月21日已公佈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應由本府列管並公告之。
第五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一定期限,指依第三條規定之 公告日起五年內 依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掛號日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報核日期認定。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及三項: 前項經拆除之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 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得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 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未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放寬比率酌減之。 該一定期限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住宅區(中正高中、磺溪之間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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