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0.市府來函 說明 請大家告訴大家 :
99.08.20.市府來函說明請大家告訴大家 :
勿憂 ! 法規更明確 ! 更新~主權仍是由住戶作最終抉擇 !
關於「寶殿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近日收到市政府99.08.20.函文通知;業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於104年7月29日前完成後續之加勁補強防蝕處理函文,予說明如下:
1、按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9.07.30.發文公告於大樓A、B區公佈攬( 文號 : 府都建字第09964214600號);市府公告之外須逐一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有關大樓被鑑定為海砂屋,列管分類「須補強」及最遲「應完成改建年度」。
2.另查來文說明第五條、第(二)項 : 依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經拆除之建物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得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未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放寬比率酌減之。(即每年遞減5%之規定)
3.第五條、第(四)項 : 另依「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應修繕補強者,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土地面積與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八同意者,得不受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限制,在取得大多數住戶共識下,劃定更新單元辦理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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