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解析】
一、前言筆者一般要所有權人冷靜面對,大量搜集資訊,審慎做出
決定;同時,最後能瞭解《都市更新條例》的相關規定,
這才是確保權益的不二法門。
二、 認識自辦都市更新所有權人首先要明白「自辦都市更新」,
其不同於「公辦都市更新」;而自辦都市更新可以自組「都市更新
會」,也可以委託「實施者」實施;社區先就此一問題建立共識,
進而採取行動。又實施者有時會以「合建」或「權利變換」的方
式,這也攸關所有權人的權益。
三、 認識都更流程及同意書的出具其次,所有權人要了解都市更新的
流程,且應掌握進度;相關的「公聽會」、「公告」或通知均
應詳細瞭解,這樣才能使自己權益獲得應有的確保。又「都市
更新計畫概要」或「都市更新計畫」送審之前,必須要有一定
的「同意比例」,而所有權人於出具「同意書」時,一定要確
切明瞭再出具,方能保障自身權益,且可避免嗣後反悔!
四、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都市計畫有關再者,所有權人還要明瞭都市
更新計畫與「都市計畫」的關聯。按我國原於《都市計畫法》第
六章規定「舊市區更新」,嗣後又於民國87年11月11日由總統府
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所以,都市更新進行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擬定時,會涉及「都市計畫」。 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20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的「主
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該條例第19條
規定辦理;如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的修正,不違背其原規
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的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得先行依該條例第19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
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而上述的「據以推動
更新工作」究何所指?其係指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都市計畫樁
測定、地籍分割測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執照核發及其他相
關規定(參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之1前段)。
五、 所有權人對「公開展覽」的認知又如前所述,在都市更新的流程中
,有「公聽會」,也有公開展覽。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
前段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
,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
並舉辦公聽會。、、」;所以不論是「都市更新會」或「實施者」均
應注意此一規定。
除此之外,還要注意以下兩點:
1、 公開展覽的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
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
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2、 人民或團體可以在「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
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參見《都市更
新條例》第19條第3項後段)。又人民或團體於前述期間內提出
「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期為準(參見《都市
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
六、 結語
以上僅提出四點供所有權人參酌,然都市更新尚有其他諸多問題
,如:合建、選配、權利變換、容積移轉、節稅…等;所有權人
惟有了解法律,方能確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
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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