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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3條 :
摘自台北市海砂屋善後處理法令說明會3-6內容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3條 :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及本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幅射屋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應予修繕補強者,經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均在十分之八以上同意者,或更新單元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得不受第12條都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第15條第1項規定限制。
註 :
本大樓適用於上項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徵得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所有權人人數十分之八區分所有權人簽署「劃定都市更新單元」申請書,可合法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最高30%、註:內政部營建署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非都更區域限縮至20%上限及海沙屋容積獎勵(最高30%),最後以「北市都市更新委員會」審議核定數據,根據「權利價值鑑定報告」進行「權利變換」改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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