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殿大廈103年度管理委員會、第7次會議記錄
一、103 年 7 月 19 日 ( 六 ) 下午8時正 開會地點 : B區12樓會議室
二、開會通知事由 :
為都發局103年7月8日通知本大樓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限於文到30天內改善完畢併
完成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逾期將依建築法處理。另據住戶檢舉B區11樓之四;疑似出租
設置基地台,擬根據「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規定;
行文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派人協助進行測試查證,提請討論。
三、出席委員 : 吳鴻瑞、李榮貴、洪同杰、 國 正、 王榮杰、 黃丁財、盧督章、 李政雄
四、主席 吳鴻瑞 報告 : 出席委員八名,達2/3以上,宣布開會。 記錄 : 李政雄
五、提案討論事項 :
提案一 :依都發局103年7月8日、文號: 府都建字第10364178100號函,有關本大樓公共
安全檢查不合格,限於文到30天內改善完畢併完成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逾期將依
建築法處理,提案討論。
討論 :
(一)、委辦技師轉告,申報大樓公共安全被退件原因:「依建築法規242戶住戶大門得安裝防火門。」(二)、擬請領「大樓竣工圖」確認原委,預計103年7月24日能取得大樓門、窗竣工圖 。
(三)、按大樓70年度取得使用執照時「建築法規」申復;「免設住戶安全門。」如原始設計;確實存在「住戶大門設置安全門」之規範,再行提議辦理後續。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二 : 據住戶檢舉B區11樓之四;疑似出租設置基地台,擬根據「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
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規定;行文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派人協助進行測試、查證,提請討論。
說明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通傳資技字第10343004860號令修正發布)
第二章 基地臺設置、第五條 : ~~~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基地臺或室內基地臺架設許可:
申請室內基地臺架設許可者,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架設許可。
基地臺架設涉及基地臺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及基地使用權事項,得標者或經營者應
依相關規定,逕向權責單位申請辦理。
討論 : 略
決議 : 重申加強社區門禁,一併依法行文NCC派員檢測確認。
六、臨時動議 : 提議於103年8月17日招開103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詳如通知。
討論 : 略
決議 : 照案通過。
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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