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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殿大廈 103年度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     

一、開會時間 : 103817()下午 8時整                           

二、開會地點 : 大樓中庭  (總幹事佈置會場)                       

三、主席 : 吳鴻瑞      司儀 : 王榮杰         記錄 : 李政雄

四、AB區全體委員列席協助開會  (主席台服務人員 : 吳鴻瑞、王榮杰、李政雄 )

五、簽到服務區服務人員 : 黃丁財、方寶定、 盧督章、 國正、李榮貴、洪同杰、蔡登妙

六、擬定於下午815分統計出席戶數,報告會務,以出席戶數及區分所有權人比例達2/3

    以上出席,宣佈開會。如未達法定應出席人數,接續於下午825(10分鐘後),再

次統計人數,以達1/5以上出席人數,逕行宣布招集「寶殿大廈 102年度第2次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

七、預定於815分,請簽到區服務人員統計出住戶出席戶數及委託書份數,向主席台彙報,

    宣佈開會。(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招集,則於825分從新統計出席戶數彙報主席)

八、主席報告 : 達法定出席戶數,宣布開會, 討論提案事項。

九、提案討論及決議事項 :

 

提案一、 提案討論住戶檢舉76311樓之4疑似出租設置基地台,於103.7.19.管委會第7次會議、提案二、決議行文在案。

      討論 :                     決議 :

 

提案二、依都發局10378日、文號 : 府都建字第10364178100號函,有關本大樓

          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限於文到30天內改善完畢併完成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逾期

將依建築法處理,提案討論。

說明: 請領{竣工圖}按大樓70年度取得使用執照時「建築法規」申復;「免設置住戶安

全門」,如原始設計確實存在「住戶大門設置安全門」之規範,再行提議辦理後續。

      討論 :                     決議 :

 

提案三、基於去年水、電費漲價後大樓「AB區管理費收入」幾乎每月透支    

       行政管理費;為維護常態管理,提議取消「空屋半價」之優惠措施。

擬自10411日起,全體住戶均按「權狀坪數」以每坪$40元計

收「每月之管理費」,提請討論。

說明:據查 AB區行政管理費必須之開銷;電費每兩個月高達$16萬以上,

每月垃圾車清運費$17,500元、固安保全每月$125,000元、每月平均清

潔、消毒、維修、雜支約$20,000元,統計每月基本開支約在$242,500

元左右。如由AB區均攤約為$121,250元,而AB區每月管理費收入

約在$115,000元上下,遭遇積欠、拖延繳費較多月份,紅字「透支管理

費」常達$20,000元以上。

     討論 :                     決議 :

 

提案四、有關本大樓中庭「法定空地」共用部份;業經行文市政府建管處,依103.4.30.

府都建字第10366751300號函,釋明中庭「法定空地」現況設置管理室、花圃、

搖椅、長條座椅等公用設施,擬於今年度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案討論 :

釐清「中庭使用範圍」及標示公共設施使用位置,一併列入規約,以避免不必要

的爭議,提案討論。

說明 :

  1. 依市政府建管處、103.4.30.府都建字第10366751300號函,釋明中庭「法定空地」現況設置花圃、搖椅、長條座椅等公用設施,得納入「住戶規約」約定使用。

  2. 擬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案討論 : 標示中庭使用範圍及公共設施擺放位置,一併列入規約共同遵守。

           討論 :                         決議 :

     

    提案五、依市府103年6月27日、文號 : 府都建字第10364201200號函,有關本大樓763

    致765號外牆面脫落情事,限於30內履行維護、修繕之義務,屆期擬依行政執行

    法第30條規定處怠金,提案討論。

    說明 :

  1. 據查民國86年時政府才頒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市府來函依行政執行法,要求30天內責成「管委會」應履行維護、修繕大樓外飾牆面等。惟另依「建築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結構及設備安全,如因外牆磁磚剝落致人損傷,除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最高達30萬元之罰鍰外,可能還會有民、刑事官司,甚而涉公共危險罪,住戶不得不小心。

  2. 另據2014.6.18.中國時報報導 : 北市民權東路30多年老舊大樓,去年5月六樓磁磚掉落,造成路過9歲小女孩顱骨骨折,醫師預估手術及醫療費約900萬到1000萬元,引發公共安全、民事訴訟。檢方;針對6樓當事者「住戶」逕行「裁罰」,另援引高院、台中高分院民事判決及前大法官王澤鑑之著作論述,認為公寓大廈外牆,係建築物主要構造,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基於大樓外牆屬於「共用性質」,不會因有、無「管委會」而不同。所以檢方強調;大樓全體住戶應共同負擔維護外牆安全的義務,認為大樓牆磁磚掉落「全體住戶」負有「過失責任」。

  3. 經查大樓住戶磁磚外牆磁磚,發現有明顯膨脹及可能剝落之處,確實多達20處以上;也考驗著住戶使用長達33年的外牆磁磚,可能隨時掉落的風險。會同「總幹事」於103年7月5日下午,進行大樓外牆面脫落觀察檢視,一併拍照予公告存查。

  4. 基於本大樓係於民國70年完工,同年取得「使用執照」陸續入住,「管理事務」始終未徵提及儲備過「大樓維護、維修基金」,必然無力履行大樓維護及維修工作。既然有人舉發;市府來函要求「管委會」履行外牆維護、修繕責任。由於大樓於99年7 月1日起被列管為「海砂屋」,列管期限至104年7月29日截止。住戶本應以「改建」為優先考慮,而「管委會」業經多次招商、歷經3年多,亦曾邀約過多家建商參與整合、協助改建,目前尚有「建商」高掛招牌、邀住戶「簽約委託合作改建」在案。

    討論 :                       決議 :

    十、臨時動議 :                          

    十一、散會。

    備註 : (一)、發言請填寫發言條,簡述 : 發言或臨時動議內容、發言人姓名、門牌號碼,

    由主席台安排發言秩序。

         (二)、附件1: 委託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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