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殿大樓  

寶殿大廈103年度管理委員會、第6次會議記錄                 

一、103    7   5  ( ) 下午8時正  開會地點 : B12樓會議室

                                                                                                                  

二、開會通知事由 :依市府103627日、文號:府都建字第10364201200號函示;有關本

大樓外牆面脫落情事,限於30內履行維護、修繕之義務,屆期擬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

定處怠金,提案討論。

 

三、出席委員 : 吳鴻瑞、李榮貴、 國 正、王榮杰、 黃丁財、方寶定、盧督章、 李政雄

 

四、主席 吳鴻瑞報告 : 出席8名委員宣布開會。       記錄 : 李政雄

 

五、提案討論事項  :       

 

提案一 :

依市府103627日、文號: 府都建字第10364201200號函,有關本大樓763765號外牆面脫落情事,限於30內履行維護、修繕之義務,屆期擬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怠金,提案討論。(隨函公告)

 

討論 :

  1. 據查民國86年時政府才頒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市府來函依行政執行法,要求30天內責成「管委會」應履行維護、修繕大樓外飾牆面等。惟另依「建築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結構及設備安全,如因外牆磁磚剝落致人損傷,除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最高達30萬元之罰鍰外,可能還會有民、刑事官司,甚而涉公共危險罪,住戶不得不小心。

  2. 另據2014.6.18.中國時報報導 : 北市民權東路30多年老舊大樓,去年5月六樓磁磚掉落,造成路過9歲小女孩顱骨骨折,醫師預估手術及醫療費約900萬到1000萬元,引發公共安全、民事訴訟。檢方;針對6樓當事者住戶逕行裁罰,另援引高院、台中高分院民事判決及前大法官王澤鑑之著作論述,認為公寓大廈外牆,係建築物主要構造,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基於大樓外牆屬於共用性質不會因有、無管委會而不同。所以檢方強調;大樓全體住戶應共同負擔維護外牆安全的義務,認為大樓牆磁磚掉落全體住戶過失責任

  3. 經查大樓住戶磁磚外牆磁磚,發現有明顯膨脹及可能剝落之處,確實多達20處以上;也考驗著住戶使用長達33年的外牆磁磚,可能隨時掉落的風險。會同「總幹事」於103年7月5日下午,進行大樓外牆面脫落觀察檢視,一併拍照予公告存查。

  4. 基於本大樓係於民國70年完工,同年取得「使用執照」陸續入住,「管理事務」始終未徵提及儲備過「大樓維護、維修基金」,必然無力履行大樓維護及維修工作。既然有人舉發;市府來函要求「管委會」履行外牆維護、修繕責任。由於大樓於99年7 月1日起被列管為「海砂屋」,列管期限至104年7月29日截止。住戶本應以「改建」為優先考慮,而「管委會」業經多次招商、歷經3年多,亦曾邀約過多家建商參與整合、協助改建,目前尚有「建商」高掛招牌、邀住戶「簽約委託合作改建」在案。

  5. 因大樓改建涉及住戶「私權」,「管委會」無從置評,曾經一再敦促「建商」加開「說明會」場次,力求住戶理解及願意參與合作,惟至今依然停擺「改建整合作業」徒留遺憾。

  6. 擬提議;以「大樓重建」為優先原則,請全體住戶協助推薦「建商」協助改建,共促大樓於列管屆期之前得以完成「海砂屋」改建核備手續。一併評估「整棟大樓拉皮」的需求及預估經費,以因應拖延改建期間得免於遭到市府「裁罰」或萬一發生「磁磚掉落」尚須承擔公共安全及民、刑事責任。

     

    決議 :

  1. 請全體住戶共同關注「海砂屋」列管「屆期及重建」之權益及迫切性;優先請住戶排除成見,廣邀約「建商」協助改建。同時不排除「整棟大樓拉皮」的需求,因應拖延改建期間;免於遭到市府「裁罰」或萬一發生「磁磚掉落」尚須承擔公共安全及民、刑事責任。

     

  2. 有關「整棟大樓拉皮」的預算及估價作業,歡迎住戶推薦廠商報價(由管理室、總幹事統籌收件),擬按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條件執行「發包」,「總發包金額」則由全體住戶242戶(依各自權狀總面積{含公設})加上A區13樓1戶(依其使用面積)共計243戶,設算每戶應分攤之「大樓拉皮經費」。如大樓拉皮成功,申請獲得政府政策性補助款,擬比照上開原則返還「全體住戶」相關「補助款」。

     

  3. 按決議,復函市府協助辦理。

     

    1. 臨時動議 : 無

       

         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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