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殿大廈社區觀測站
寶殿大廈業經市府公告列管[海砂屋]判定為:需加勁補強得經全體住戶合議改建。可一併納入[都更容積獎勵]申請重建。 社區列管[海砂屋]公告自99.07.1.~104.06.30.屆滿五年,據查自106年7月1日起逐年遞減5%海砂屋容積獎勵值。j外加[都更容積獎勵值]不變。

目前分類:海砂屋列管、都市更新改建、社區動態、公告事項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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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的盛景021022  

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 95年版 )

第19條        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

  • 發布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發布日期:2008/11/5

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060170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97)府法三字第09732792000號令修正第2條

第01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訂定之。

第02條

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依下列規定核計:

 

獎勵容積 評定因素

評定基準

獎勵容積額度

備  註

一、

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

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

一、

法定容積率逾百分之四百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為限。

 

二、

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以下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為限。

二、

開放式空間廣場

設置開放空間廣場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除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外,以另外增設開放空間廣場之面積核計。

一、

所稱開放式空間廣場面積,指除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空地比留設之法定空地外,另外增設者;其應集中設置且任一邊最小淨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且長寬比不得超過三。

二、

開放式空間廣場應保持對外開放狀態,並確實提供公眾使用。

三、

住宅區不適用本項評定基準。

三、

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基地沿街面均留設二公尺以上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面臨同一條都市計畫道路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各部分淨寬度應均在二公尺以上且具延續性,始得申請獎勵。留設之人行步道,淨寬度在六公尺以下部分(含依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給予百分之百之獎勵,超過六公尺部分,不予獎勵。

人行步道之留設,應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整體考量設置。

四、

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一、

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獎勵容積=(保存維護所需經費X1.2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實施者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得以左列方式給予獎勵容積。

二、

本項獎勵 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五、

更新基地規模

(一)

實施更新事業計畫範圍至少包括一個以上完整街廓。

一、

法定容積率逾百分之四百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為限。

更新基地規模之容積獎勵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二、

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以下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為限。

(二)

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面積(不包含公共設施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一、

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者,三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一。

二、

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八千平方公尺者,五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二。

三、

八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八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二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三。

六、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

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為限;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八為限;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鑽石級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為限。

一、

本項獎勵經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二、

申請建造執照時,實施者應繳交容積獎勵乘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依限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未依限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還,納入本市都市更新基金。

第03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http://tw.myblog.yahoo.com/tw-hs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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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綠意盎然010011015017019  

土地建坪能蓋多少比率的樓板面積,即建築物各層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比。

依現行法規,規定在不同的土地區分類別,適用不同的建蔽率和容積率,能夠進駐的行業也有詳細規定,而以商業區的建蔽率和容積率最高,能進駐的行業也最多,因此商業區的土地和房價也往往最高。

新隆社區為住三建蔽率為225%與住三之一建敝率為300% 。( 註︰住一為60%,住四為300%,商一360%,商四800%,羅斯福路為商三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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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砂 屋 列 管 名 冊       99年5月14日修正更新
列管編號 序號 場所地址   列管戶數 鑑定結果 處理情形 起造人 監造人 承造人
1 1 大安區光復南路72巷7弄13號 75-0698 1 建議修復 86.12.23北市工建字第8636624000號函請住戶修繕補強,住戶尚未補強 劉秀月等9名 許俊美建築師事務所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 2 大安區光復南路290巷33號5樓 76-1672 1 須補強 89.5.17北市工建字第8931225100號函通知標的物所有權人修復補強 王若茵等21名 沈國皓建築師事務所 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 3 信義區莊敬路254號7樓 72-1288 1 應予適當補強並進行防銹處理 88.6.24北市工建字第8831429400號函通知7樓依鑑定報告書重新補強(未依鑑定報告書補強),復以88.7.19北市工建字第8831625200號函通知全棟鑑定。 王超英等25名 鄭純茂建築師事務所 萬松營造有限公司
4 4 信義區永吉路330號等(力霸皇家社區) 74-1274 222 建議規劃拆除重建 89.6.1北市工建字第893167500號函通知住戶停止使用,自行拆除重建。經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劃定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二小段33-2地號等2筆土地為更新單元。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黃秀莊建築師事務所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5 5 信義區虎林街46巷7號2樓 76-0184 1 未載明後續處理 88.5.14北市工建字第8831105200號函請鑑定公會補充說明後續處理方式,尚未函復。 金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丁清彥建築師事務所 王宗仲建築師事務所 中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6 6 信義區永吉路120巷49、49之1、49之2、51、51之2、51之3號(1-5樓) 074-0738 30 短期間無立即危險、建議拆除重建 95.12.12北市都建字第09536405200號函通知停止使用拆除重建 康水塗等6名 蔡添壁建築師事務所 周世璋建築師事務所 東隆營造有限公司
7 7 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1-15樓)、102號(1-15樓)、100之1號、104號 074-1199 32 建議拆除重建 97.6.20. 北市都建字第09763952301號函立即停止使用,申請建築執照中。 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永大工程無限公司
8 8 中山區大直街84巷1~19號及94巷2~12號(1-5樓)(太子大直新城) 73-0714 80 建議標的物宜規劃拆除重建 88.8.20北市工建字第8831894600號函請拆除重建。惟大直街94巷2號2樓已修繕補強解除列管在案。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林茂勳建築師事務所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 9 中山區民權東路3段56號6樓 73-1578 1 建議局部樓板受損部份應作加勁補強,並對鋼筋預作防蝕處理 87.12.29北市工建字第8735914600號函通知56號6樓辦理補強。                                                         88.1.18北市工建字第8830161700號函通知各住戶、88.2.19北市工建字第8830420200號函暨88.4.7北市工建字第8830797300號函通知甲棟管理委員會辦理全棟鑑定,迄今尚未收到全棟鑑定報告 僑日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武林建築師事務所 業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 10 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41巷23號(1-5樓) 72-1319 5 1.建議拆除重建。2.標的物與21號係共同建照,建議共同辦理鑑定。 89.8.30北市工建字第8932222902號函請21、23號住戶辦理全棟鑑定,惟住戶尚未委託鑑定,89.11.6北市工建字第8932884701號函請住戶辦理全棟鑑定,惟住戶尚未委託鑑定 陳永祥等10名 蔡振芳建築師事務所 天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1 11 中山區民權東路2段135巷29弄9號6樓 73-0781 1 標的物現況之結構性能已不能符合安全之標準,建議全棟鑑定 92.8.14北市工建字第09253170300號函、92.4.7北市工建字第09251923700號函通知住戶全棟鑑定 林義培等5名 王友懿建築師事務所 東隆營造有限公司
12 12 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03-105號等(敦煌大廈) 73-0466 56 建議拆除重建 96.6.15北市都建字第09668555200號函立即停止使用 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永立建築師事務所 敦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3 13 中山區龍江路37巷26號1至6樓 078-0385 6 建議全面進行氯離子及抗壓強度實驗,作為結構補強或重建之依據 97.7.23. 北市都建字第09769711900號函通知停止使用、98.03.17北市都建字第09831068300號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許明華建築師事務所 根基營造有限公司
14 14 中山區朱崙街50、52、54、56號(1-7樓)及遼寧街81巷5、7號(1-7樓)(中興華廈) 079-0269 42 建議拆除重建 95.2.14北市工建字第09562110700號函通知,速研商停止使用及拆除時程。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大廈建築師事務所 大同林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5 15 文山區興隆路3段207巷9弄11號1樓 071-0174 1 建議修復補強 96.2.9北市都建字第09665229700號函通知全棟鑑定 忠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健輝建築師事務所 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6 16 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23巷25號2~4樓 54-0374 3 建議進行結構修復及補強工作 86.5.2北市工建字第8630433500號函請修繕補強,住戶尚未補強 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大興建築師事務所 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7 17 南港區南港路二段284號298號(1-5樓)、向陽路120巷2弄1號至11號單號(1-5樓)、5號地下室、向陽路120巷2弄2號至18號(1-5樓)、4號地下室(國泰成功新村A、B、E棟) 70-0491 70-0231 70-1047等 117 建議防蝕補強 89.10.23北市工建字第8932748100號函知所有權人四個月內自行補強,據悉目前住戶正協調重建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建陞建築師事務所 吳毓廷建築師事務所 鴻明建築師事務所 三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三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三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8 18 內湖區東湖里康樂街136巷29弄6號至40號(雙號)、40之1、40之2、40之3、40之5號(1-5樓)(聯邦合家歡富貴A區) 76-0919(東湖段1小段18地號) 110 應於最短期限拆除 89.1.21北市工建字第8930203800號函通知住戶停止使用、拆除重建。由建商施作臨時支撐,經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擬定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18地號土地(原聯邦合家歡社區富貴區基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沈國皓建築師事務所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9 19 內湖區東湖里聯邦合家歡之福祿區(安泰街38巷6號至22號偶號(1-5樓)、富貴B區(康樂街136巷30弄1號至55號單號(1-5樓) 77-0039(東湖段1小段14-2、14-3地號) 76-0919 185 尚無立即危險,認定以拆除重建為宜。 89.7.3北市工建字第8931641801號函通知住戶辦理拆除重建,據悉目前住戶正協調重建 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沈國皓建築師事務所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0 20 內湖區東湖里聯邦合家歡之吉祥區(康樂街136巷18弄15號至29號單號(1-5樓)、康樂街136巷30弄12號至22號偶號(1-5樓)、康樂街110巷17至23號單號(1-5樓))、如意區(康樂街110巷6號至12號偶號(1-5樓) 76-0790(東湖段1小段20-9地號) 76-0918 110 尚無立即危險,認定以拆除重建為宜。 89.07.03北市公鑑字第8931641802號函請住戶辦理後續拆除重建事宜。經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擬定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17-2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沈國皓建築師事務所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1 21 內湖新明路451巷34弄12、14號(整編為潭美街129、127號)(1-5樓) 70-306 10 從拆除重建之危險程度判定為有潛在危險性,建議應停止使用,規劃拆除重建 90.10.24通知住戶停止使用,自行拆除重建 葉葭華等6名 李江山建築師事務所 前鋒工程有限公司
22 22 內湖區成功路4段189巷46弄3號1樓(1戶)【整編為金湖路46巷3號1樓】 70-1985 1 應暫停使用並建議拆除重建 87.4.9北市工建字第8730687600號函請1號至5號單號1樓至5樓住戶辦理全棟建築物鑑定,迄今尚未收到全棟鑑定報告 謝芳明等64名 劉之湧建築師事務所 佳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3 23 內湖區內湖路2段103巷34、36號(1-11樓)(白金翰大廈) 73-0628 22 從拆除重建之危險程度判定為有潛在危險性,建議應停止使用,規劃拆除重建,以免危害公共安全 90.10.31、94年7月13日北市工建字第09464838600號函通知住戶停止使用,自行拆除重建。住戶已協調拆除重建,申請建築執照中。 謝博達等6名 魏廷恭建築師事務所 偉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4 24 內湖區東湖路23號、25號(地下1樓至地上2樓) 74-1343 6 本鑑定標的物應可採用結構補強及修復方式使其達到原規範要求的設計強度 函請全棟鑑定(3樓至7樓尚未鑑定)。 周世賢等9名 香洪建築師事務所 永年工程有限公司
25 25 內湖區內湖路1段683、685、687、689、691、695、697號及(1-10樓)及內湖路1段693巷1、2、3、4、5、6、7、8、9、10、11、13號(1-10樓)「內湖名園大廈」【整編為內湖路1段683、685、687、689、689-1、689-2號及內湖路1段691巷1、2、3、4、5、6、7、8、9、10、11、13號】 073-1448 190 應予拆除重建 95.8.2北市都建字第09569151100號函通知停止使用並協調拆除。經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劃定臺北市內湖區碧湖段四小段410地號等3筆土地為更新單元 劉漢卿等45名 磊磊建築師事務所 三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6 26 內湖區內湖路2段179巷50-2號1樓至5樓及地下1樓、地下2樓 75-1072 5 判定應予拆除重建、建議停止使用 96.12.05北市都建使字第09673451000號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拆除重建 李惠霞 羅漢建築師事務所 高貿營造有限公司
27 27 士林區天母北路87巷16至20號偶號、22弄2至6號偶號(1-5樓)(馥園社區) 69-1253 30 建議拆除重建 89.9.25函請住戶停止使用,自行拆除重建。經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劃定臺北市士林區天母段四小段525地號等3筆土地為更新單元。 謝汝光等24名 健群建築師事務所 華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8 28 士林區芝玉路2段46號(1-5樓) 78-0575 5 僅鑑定一、二樓層,建議全棟建築物委託相關專業技師作結構安全分析 83.9.5北市工建字第53916號函請辦理全棟建物鑑定,迄今尚未收到全棟鑑定報告。 蔡如意等5名 蔡錦文建築師事務所 正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9 29 士林區天母東路105巷9弄6~12號(1-5樓) 70-1546 20 繼續使用應有安全之顧慮 87.2.13北市工建字地8730387900號函示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89.6.29北市工建字第8931602100號函請補充鑑定報告書之建議處理方式。迄今尚未收到全棟鑑定報告 阮幸男等17名 文基建築師事務所 海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30 30 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148-3號4樓 74-0031 1 建議委託專業技師作結構安全分析 87.3.18北市工建字第8730568100號函列管在案,另以87.4.1北市工建字第8730648000號函通知全棟鑑定。目前148號2樓、5樓之1、6樓及7樓;148之1號2樓、3樓;148之3號1樓、5樓;148之4號1樓;148之4號2樓、3樓等建築物,業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世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單位分別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均符合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980828修正) 永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葉輝吾等7人 新東建築師事務所 國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1 31 士林區士東路91巷11號及11之1號(1-7樓) 75-0274 14 應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 93.6.8北市工建字第0935260900號函請所有權人停止使用限期拆除。94.4.12北市工建字第09452076200號函請所有權人停止使用限期拆除。住戶刻正協調拆除重建中。 陳鴻志等8名 明道建築師事務所 友明工程有限公司
32 32 士林區至誠路1段305巷3弄10、12號 66-1469 2 建議規劃拆除重建 97.5.30. 北市都建字第09732429200號函立即停止使用 許月妲等10名 正義建築師事務所 華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3 33 士林區天母北路56號(1-7樓)、56之1號(1-7樓)、56之2號(1-7樓)、56之3號(1-7樓)、56之4號(1-7樓) 73-0519 35 建議拆除重建 95.9.25. 北市都建字第09570708700號函請儘速停止使用及拆除時程。經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劃定天母段三小段34地號等1筆土地為更新單元。 聯僑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世豐建築師事務所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4 34 北投區知行路60巷1號(1-4樓) 70-1973 4 已不適合居住,建議儘速處理 89.5.15函請住戶停止使用,自行拆除重建,90.1.20北市工建字第9042193200號函請住戶停止使用,拆除重建。 林德仁等49名 香洪建築師事務所 佳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5 35 北投區知行路316巷68號(1-4樓) 69-0144 4     張萬梓等10名 陳正雄建築師事務所 安昌營造有限公司
36 36 北投區清江路154至156號1樓 70-2013 1 建議全棟鑑定 89.5.20函請住戶辦理全棟鑑定,惟尚未完成鑑定 鄭克家等4名 林新乾建築師事務所 信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7 37 北投區明德路274至284號(1-9樓)、280號地下(中國名門大廈) 74-0531 55 有潛存危險性,建議停止使用 90.8.21函請住戶停止使用,自行拆除重建。92.8.1北市工建字第09253036100號函再次通知。經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劃定臺北市北投區振興段一小段128地號1筆土地為更新單元。 李王專等42名 林東益建築師事務所 大福光營造廠
38 38 北投區明德路257、259、259-1、261、263、263-1號(1-7樓)、257號地下(天母樺園大廈) 69-0995 43 建議拆除重建 96.5.23北市都建字第09668028000號函請拆除重建及補助 何明純等40名 蕭天賜建築師事務所 北山營造有限公司
39 39 北投區杏林二路74巷8號1樓 075-0823 1 無法加勁補強,必須拆除重建 96.10.31. 北市都建字第09635266300號函立即停止使用 葉杭育等9名 黃同漢建築師事務所 原正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41 40 北投區大度路3段203號(1-4樓) 070-0035 4 建議全面鑑定 97.1.2北市都建使字第09674869800號通知全面鑑定 董柏筠等11名 陳正雄建築師事務所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42 41 北投區中央北路3段124、130、132號(1-5樓)及中央北路3段148巷2弄1、2、3、4、5、6、7、8、9、10號(1-5樓)及中央北路3段148巷4弄1、2、3、4、5、6、7、8、9、10、11、13、15號(1-5樓) 75-0278、75-0279 130 建議拆除重建 97.1.11北市都建字第09674222600號函通知停止使用拆除重建 匯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久福建築師事務所 上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43 42 士林區文林路755號至773號地上1樓至11樓及地下1樓(寶殿大廈) 70使0275 242 可加勁補強,惟考量經濟效益,建議拆除重建 99.2.11北市都建字第09930349400號函通知辦理結構加勁補強事宜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99.3.26.北土技字第9930510號函以:「鑑定標的物本身抗震力明顯不足,一旦發生中型地震時,即有可能發生大規模之結構損壞,建議儘速拆除重建˙˙」 張莊秀雲等201名 吳坤興建築師事務所 日光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44 43 士林區德行東路252、254、256號(地下1樓-7樓) 71使1631 22 建議拆除重建 99.3.22北市都建字第09964036200號函通知停止使用拆除重建 林有用等8人 林長勳建築師事務所 宏鎰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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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的綠意盎然003004009024027  

權利轉變怎麼算 ?

2010/11/22 21:25
 

權利轉變怎麼算 ?

資料來源 : 都市更新處~都市更新快易通P59

 

權利轉變之模式如下 :

 

須由三家專業估價者查估更新前後之權利價值,並由實施者選定其中一家之估價結果,並於權利變換書中,說明期選定估價結果之方式及理由,以更新後之總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按其更新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份或權利金,因此有公開之計算機制,計算各權利人可獲得權利價值,最後交由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查

 

(參照~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

 

參考 : [以簡單的計算式、舉例說明如下]

某甲參與都市更新案,更新前更新單元內所有房地產、權利、資金的總額為 5,000萬元,某甲持有資總額為500萬元,某甲的權利價值比例,經換算為500/5000 = 10%

 

這個都市更新案的更新成本總共為6,000萬元,依某甲的權利價值比例計算,某甲須要負擔成本10%,也就是600萬元。

 

都市更新案完成後,房地總價值為15,000萬元,某甲分配到的價值是15,000萬元的10%,但扣除成本600萬元後,某甲應該分配到價值是900萬元。

 

某甲以900萬元的權利價值去分配房子,經過考慮後,選擇了位於5樓價值800萬元的房子,而產生找補100萬元。

同時,另一個所有權人~某乙一樣擁有900萬元的權利價值但選擇了2樓價1,000萬元的房子,須另支付權利價值不足之差額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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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的花草017012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3條 :

 

摘自台北市海砂屋善後處理法令說明會3-6內容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3 :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及本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幅射屋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應予修繕補強者,經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均在十分之八以上同意者,或更新單元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得不受第12條都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第15條第1項規定限制。

 

:

本大樓適用於上項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徵得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所有權人人數十分之八區分所有權人簽署劃定都市更新單元」申請書,可合法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最高30%、註:內政部營建署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非都更區域限縮至20%上限及海沙屋容積獎勵(最高30%),最後以「北市都市更新委員會」審議核定數據,根據「權利價值鑑定報告」進行「權利變換」改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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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的花草028029  

認知權力轉變~轉自李永然法律專欄

 

專欄常識
Special knowledge

都市更新之土地所有權人如何對「權利變換」異議?

文/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都市更新」目前是台灣的熱門話題,而自辦都市更新不論採用「協議合建」(註1),或逕自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常會遇上「權利變換」。如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變更時,亦同(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第1項前段)。
而「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如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該如何救濟?又於進行救濟期間能否停止「都市更新事業」的進行?筆者擬藉本文進行探討。
二、「權利變換」的意義與實施
  所謂「權利變換」乃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權利變換計換」應表明的事項及其實施辦法,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第3項訂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首就「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的事項而言,包括:

(1) 實施者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機關(構)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2)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的範圍及其總面積;
(3) 權利變換範圍內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面積;
(4) 更新前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限制登記權利人、占有他人土地
的舊違章建築戶名冊;
(5) 土地、建築物及「權利金」分配清冊;
(6) 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所定費用;
(7)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各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及建築物或現金;
(8) 各項公共設施的設計施工基準及其權屬;
(9) 工程施工進度與土地及建築物產權登記預定日期;
(10) 不願或不能參與權利變換的工地所有權人名冊;
(11)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2項土地改良物因拆除或遷移應補償的價值或建築物的「殘餘價值」;
(12) 公開抽籤作業方式;
(13) 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14) 更新後建築物平面圖、剖面圖、側視圖、透視圖;
(15) 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分配面積及位置對照圖;
(16) 地籍整理計畫;
(17) 《都市更新條例》第41條的「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
(18)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規定應表明的事項(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

上述「權利變換計畫」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核定時應檢附「權利變換計畫」及下述文件:
(1) 經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同意或核准為實施者的證明文件;
(2) 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證明文件,但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者免附;
(3) 權利變換公聽會紀錄及處理情形;
(4)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的相關文件(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4條)。

三、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的救濟
  由於「權利變換計畫」如前所述,需送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實施;一般更新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權利價值,是以權利變換範圍內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的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計算(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倘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該如何救濟?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可以以「書面」於權利變換計畫書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前述的「二個月」期間,實務上見解認為應以「異議人知悉日」起算,而非自權利變換發布日(註2)起見。
  而主管機關於受理異議後,應於「三個月」內審議核復,如因情形特殊且有作技術性諮商的必要,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又前述「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的時間(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4項)(註3)。倘當事人對於審議核復結果不服,則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即進行「訴願」、「行政訴訟」。

四、都市更新事業能否停止進行?
  就土地所有權人甚為關心者,係「權利變換計畫書」已核定,而其對權利價值有異議,正在進行「異議」或「行政救濟」,此時能否要求主管機關暫時停止都市更新事業的進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亦即都市更新事業的進行,如欲停止係由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職權」或「申請」,就核定處分的停止執行(註4)。而此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可否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聲請原核定處分的停止執行?
  既有由原處分機關核准停止執行的可能,解釋上應不排斥土地所有權人,分別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聲請原核定處分的停止執行(註5)。現將《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分述如下:

(一)《訴願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者,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而上述規定中,所指之「難以回復之損害」,實務上採保守態度,以仍屬得以金錢賠償者,即難謂有難以回復之損害(註6);而且聲請停止執行,必須一方面有「難以回復損害」的情形,且同時要有急迫情事,方可准許。
五、結語
  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攸關自身權益,倘面對「權利變換」,而又對「權利價值」發生爭議,務必循合法途徑救濟;如自己不了解時,務必要委請專業人士諮商,方能確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註1、

 在協議合建進行都市更新,如有不願參與協議合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也可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後段)。

註2、

 參見江中信編著:都市更新法理與實務,頁179,2009年12月初版一刷,詹氏書局發行。

註3、

 《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4項係於民國99年4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註4、

 參見沈政雄撰:「都市更新之法律構造與行政訴訟問題探討」乙文,載全國律師雜誌2008年9月號,頁100,2008年9月出刊。

註5、

 同註4。

註6、

 參見林騰鷂著:行政訴訟法,頁420~422,2004年6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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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放寬比率 自公告為高氯離子五年後 ,每 年減少百分之五。

2010/06/27 19:26

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放寬比率 自公告為高氯離子五年後 ,每 年減少百分之五。

臺北市 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準則業99年6月21日已公佈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應由本府列管並公告之。

第五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一定期限,指依第三條規定之 公告日起五年內 依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掛號日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報核日期認定。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及三項: 前項經拆除之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 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得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 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未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放寬比率酌減之。 該一定期限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住宅區002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住宅區(中正高中、磺溪之間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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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9/05   
   申請自用地價稅 23日截止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想要申請地價稅自用優惠稅率的民眾注意了。台北市稅捐處昨(4)日指出,根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千分之2,必須在地價稅開徵前40日提出申請,才能適用。由於最後截止期限9月22日適逢週日,將延後一日至23日截止申請。至於逾期提出申請者,則將從申請次年才能開始適用。

 稅捐處指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同時符合下列5要件,缺一不可,包括

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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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3、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情形;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也不能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沒有超過700平方公尺。

 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即使符合上述估定,卻沒有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仍然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北市稅捐處指出,每年地價稅開徵日期從11月1日至11月30日,不論是買賣、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取得不動產,只要在8月31日前辦妥土地所有權登記,當年就會收到核課全年的地價稅繳款書,一般用地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為千分之2,相差至少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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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李永然律師對於都市更新的專業報導常識!!!

明池住宿區007008  
 
專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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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都市更新 組成都更會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民眾參與都市更新,如果自行組成「都市更新會」,必須了解相關規定,筆者現將之分述如下:
一、自辦都市更新要如何成立都市更新會?

按逾七人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立「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1.團體的名稱及辦公地點;
2.實施地區;
3.成員資格、幹部法定人數、任期、職責及選任方式等事項;
4.有關會務運作事項;
5.有關費用分擔、公告及通知方式等事項;
6.其他必要事項(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第1項)。
又民眾於成立「都市更新會」時,應依據《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的規定辦理;而一旦依該辦法所成立的「 都市更新會」,即具有「法人」的資格(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第2項前段);又此一更新團體的名稱,一定要定為 「都市更新會」,並應冠以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的名稱(參見《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條前段)。

二、都市更新會的內部組織如何?又有何職掌?

其次,「都市更新會」由會員所組成,會員以「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限。「理事長」為 「都市更新會」的代表人,負責召集「會員大會」;會員於大會中必須選舉理監事,理事的名額不得少於「三人」,而監事 的名額至少「一人」。
現將「理事會」及「監事」的權責分述如下:
(一)理事會的權責包括: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執行「章程」訂定的事項;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研擬及執行;
4.「權利變換計畫」的研擬及執行;
5.「章程」變更的提議;
6.「預算」的編列及「決算」的製作;
7.設置會計簿籍及編製會計報告(參見《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1條)。
(二)監事的權責包括: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劃」;
3.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權利變換計劃」;
4.查核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
5.監察財務及財產;
6.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參見《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8條)。

三、都市更新會的會員無法出席時,出委託人出席嗎?

又按依《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所成立的「都市更新會」,其運作適用《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都市更新會的會員,以「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限。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如不能 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會員大會每一會員得代理的人數是否有限制呢?依內政部90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9083530號令認為:「按都市更新條例及都 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所組成之都市更新團體,其目的是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主體,自行實施都市 更新事業,以改善生活環境,提升居住品質……上開辦法(註:《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九條規定係為 避免因部分會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致該會無法如期召開,延宕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爰明文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 理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決議,如不予計入,其規定將失去訂定之意義;是以,依上開辦法第九條規定,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者,自得計入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及決議比例。又,上開條例及辦法就每一位會員得代理之人數及委託出席人數、親自出 席人數或全體會員人數之比例並無明文,應不予限制。」。
綜上所述,運作都市更新會,進行會員大會時,為了便於達成決議,會員宜踴躍出席,倘無法出席,亦應運用「書面」委託 代理,使會議不致於流會。

四、都市更新會何種情形下要解散?

最後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的規定,於有下列原因時,應進行都市更新會的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撤銷更新核准:
實施者如有下述情形之一發生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
1.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或第11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自獲准之日起「一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
2.不遵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第1項之命令者(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第二項)。
(二)都市更新會之章程所定的解散事由發生時。
(三)都市更新事業未依規定完成備查程序:按《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 月」內,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倘有更新事業計畫已依前述規定完成備 查程序,都市更新會自亦應解散。
又都市更新會進行解散,隨即應依規定「清算」; 「清算」時,原則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規定或「 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則不在此限(參見《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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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列管海砂屋,對於二年內仍未提出申請改建住戶準備開罰!

分類:海砂屋、都市更新相關法規查閱

轉載99/5/27蘋果日報新聞如下明池花草002005  

列管海砂屋2年不遷 將開罰

設補習班安全堪憂 市府:可強制拆除
2010年05月27日蘋果日報
 
 

【秦富珍、陳威廷╱台北報導】昨出刊的《壹週刊》報導,北市有一千八百多戶海砂屋,北市府竟放任部分海砂屋用作開設補習班、幼稚園及診所,讓民眾置身險境。北市建管處回應,早先礙於法令,無法強制拆除海砂屋,下月一日將公告新版海砂屋善後處理準則,會要求海砂屋住戶停用拆除,若兩年後仍未遷走就可開罰,甚至強制拆除。

下月公告

北市興隆路家家幼稚園、朱崙街中興華廈迪迪美語補習班、內湖康樂街聯邦合家歡吉祥區精嘉潛能美語補習班、內湖路一段名園大廈晴安診所,都設於經鑑定需拆除重建的海砂屋。北市議員周柏雅昨痛批,北市府怠忽職守,海砂屋不改建將成公共安全未爆彈,應明定拆除期限。

 

每戶可按月罰六萬

北市建管處主秘高文婷說,北市列管四十三件一千八百五十二戶海砂屋,有二十三件一千四百三十戶鑑定需拆除重建,其中七件七百五十二戶申請更新中,兩件五十四戶申請建照中。家家幼稚園是可補強的海砂屋,約三年前補強,已解除列管,精嘉潛能美語補習班四月取得建照,將拆除重建,名園大廈住戶正在整合意見,盼申請更新。
中興華廈經鑑定需拆除重建,北市府四年前發函要求停用,至今沒回應。高文婷說,原無罰則,只能道德勸說海砂屋住戶遷走重建,前天北市市政會議通過新版海砂屋善後處理準則,將限所有權人兩年內搬離,否則每戶可罰五千到六萬元,得按月連罰,必要時強制拆除。
迪迪美語補習班昨下午鐵門拉下,從門口鞋子判斷約十名學生在內,知道大樓是海砂屋的櫃台小姐不回應記者問題。一名來接小孩的家長雖不知情海砂屋,但樂觀表示:「沒關係啦,應該不會倒。」鄰居透露,中興華廈預計七月搬空後拆除重建,只餘二、三戶還未遷走。

 

北市列管海砂屋資訊

◎列管現況:列管43件1852戶海砂屋,23件1430戶被鑑定需重建,其中7件752戶已申請更新,2件54戶申請建照中,其餘無動作
◎管理罰則:北市府5/25通過海砂屋善後處理準則實施細則,6/1公告,後年6/1起經鑑定需拆除的海砂屋,若逾期未停用搬離,罰每戶所有權人5000到6萬元,必要時得按月處罰,逾期未拆得強制拆除
◎查詢網址:www.dba.tcg.gov.tw,點選「宣導專區」的「地震防災海砂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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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溪河畔的野花DSC09842DSC09843DSC09844DSC09845DSC09846  

不動產授信監理 金管會允按規模彈性調整

 

中廣新聞網 – 2013年9月4日 下午1:51

 

金管會今天與銀行負責人座談,同意依據銀行的業務規模,彈性調整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監理指標,避免中小型銀行因業務規模小,容易觸及監理紅線得經常增提備抵呆帳,不利其業務開展的情況。(黃悅嬌報導)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桂先農會後轉述指出,為了避免授信過度集中,主管機關對於銀行業的不動產授信設有監理標準,包括購屋貸款及修繕貸款占總放款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排名前十大;非前十大,但超過百分四十等等,都必須增提備抵呆帳,此一標準適用於全體金融機構,未考慮個別銀行業務規模大小,但中小型銀行易因一點點變動,即碰觸監理指標,得頻頻增提備抵呆帳,成為業務開展的障礙。四號金管會與本國銀行負責人座談時,業者希望能予彈性調整,金管會也同意進行檢討。『我們也承諾檢討,可以針對業務規模,做一個適用的監理標準,因為每個銀行業務範圍業務規模不太一樣,可以做一點差異性規劃。』

 

金管會四號邀請十九家非金控體系的銀行負責人座談,主委曾銘宗於會中特別強調法規的鬆綁、業務的開放都是要做的事,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一定要做好財務體質的強化與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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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殿大樓周圍景觀0020030040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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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整合過程;如視同買、賣關係,或許有利於協調整合 !

    日本江戶末期的農業家二宮尊德說過 :「所有買賣的設計,都是為了買、賣雙方高興;如果只有賣者高興、買者不高興,並非買賣之道。」

    且不去討論「都更條例」立法制定過程與目的,「都更」是「社會科學」又涉及「國民生計」利益糾葛,「修法」是經驗法則。曾幾何時,滿街土地開發商街頭巷尾逢人就談「都更美景」,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住戶收到「建商」通知「都更劃定」,問到「改建」有資產增值機會,沒有人持反對意見。

    一旦反問 :「牛肉在哪裡!?」如何實現都更利益?就連政府主管機關,也不一定能篤定說出個所以然;執行「劃定」如同「圈地」般有爭議,「權利變換」有如變魔術般高深莫測。總的來說,存在著「模糊空間」,混水摸魚得利的永遠是「有心人」,開發商、住戶攻防之間矛盾百出,整合瓶頸處處,協調「都更改建」談何容易 !

    再說「權利變換」規範參與都更「建物」按折舊後價格歸「建商」的質疑;據查該項目屬於「共同負擔表」總項目、貳、權利變換費用(C)、四、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及安置費、(二)、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用。該項費用住戶如領用,於完工結算時歸納於「成本」,住戶得如數歸還,因為該建築物「折舊金額」併同「土地估價金額」,合併列為「更新前的權利價值」。

補充說明回復 ~

2013/08/07 01:51:29小煜都市更新的權利變換

台灣的權利變換跟日本並不一樣,台灣的權利變換其實是市地重劃的改版,跟日本的權利變換(等價交換)完全不一樣,不但違反平均地權漲價歸公的精神,也失去刺激投資人投資資本創造土地獲益的原意

建商的利潤在那裡?你回歸到制度設計的缺點就知道了[台灣的權利變換是更新後總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由地主分配共同負擔是以更新後的房子折價抵付的方式分給建商而不是現金]而更新的價值由估價師估價後,實施者來決定因此,實施者只要想辦法把更新後的總價值合理的估低,共同負擔合理的灌水灌高,他就可以多分到面積,而更新後的房地在賣出的時候,他又可以賺到因為合理的低估價格所得到的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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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開心胸,別讓冷漠成為殺手。

~想想自己是否看到、聽到求救聲音時,卻冷漠走過,就算人不是你殺的,冷漠卻會讓你成為幫兇。

    針對台灣的權利變換是更新後總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由地主分配,共同負擔是以更新後的房子折價抵付的方式分給建商而不是現金,討論不合理之處,在會計計價、房屋稅核課概念上,「折價」目的在反映「房屋時價」,學理、理論、邏輯、觀念通俗。「會計科目」另設有「折舊準備」攤提折舊金額,目地在節稅及儲備資金,但個人不存在折舊問題,實務上,房子老舊就要維修,為了繼續使用。你有聽說過有哪個人賣房子,會先自行「折舊」再行議價出售? 尤其是「店面」,「房價的上漲」除了區域、地段之外,絕大多是市場供需及政府的公共設施完善等因素造就的,例如交通、水電無虞、學區、生活機能充足等。生活機能好,房租年年涨、空屋率少,房價因地段繁榮或特殊條件,如好學區、臨市場店面、近車站出入口、百貨公司周邊地區。政府「公告地價」水漲船高,便於課徵地價稅,產生地王,就說實施平均地權,漲價歸公,屋主房子老,樂得一再翻修,出售房子、土地標價再高、再不合理,只要面積夠大,一旦換算牆面廣告、租金收益、編入「商業區」分區使用,改建適用高容積比例,再將「都更容積」及「移轉容積」納入更新換回面積計算,馬上有人「搶標」。

   103年1月1日按內政部營建署公告及市府回函,大樓「海砂屋改建」於102年12月31日前不能及時完成都更劃定及改建核備,只能面對政府的政策風險,都更容積將減損10%,「管委會」除了呼籲注意「政策風險」,行文徵詢「耕耘建設」希獲得積極回應。或期許還會有奇蹟出現,一直擾嚷運作簽約另一家「建商」,說不定願意投入心力協助整合。如今據102年12月31日僅剩4個半月,日後無論哪一家「建商」願意承諾並將條件說明白,住戶的哀怨、無奈及不堪回首,終不能再以「冷漠」回應了。

    對藝文人士來說,談錢,似乎代表庸俗;尊嚴,也不是金錢就能夠買到的,但知名香港導演陳可辛卻語出驚人地說:「尊嚴跟財富是一起來的,財富對誰都重要,我們就別虛偽了。」他認為,懂妥協、但不失去自我,很重要。社會上總將妥協認為是不好的事情,但陳可辛強調,「妥協不是一個負面的詞,是要你有能力、有技術的去妥協,妥協是種藝術。妥協不代表失去自己,因為很多東西不是黑與白一刀切割的!」成功之路,不管面對你喜歡或不      歡的事,最重要的,就是「誠實面對自己,然後對自己做一個平衡。」(:  此段摘自~面對爭議》財富對誰都重要 我們就別虛偽了)009巧遇蜜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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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過程中,你得不斷的做「選擇」。

 

       經濟學教我們的第1條 :「資源有限,慾望無窮,所以我們須要做選擇。」上班你得選擇產業、相中老闆、評估發展潛力、報酬---。創業投資,一樣得選擇行業,重組資源,創造價值,並經由過程達成自我實現,兼具經濟和非經濟目的。

       列管「海砂屋」對於大多數有意願,沒概念,缺乏「信心」的住戶而言,選擇自力更新,缺乏專業,難於籌組專業團隊。選擇建商委託代理實施都更改建,可遇不可求。政府硬是把一般「老舊社區改建」不具急迫性標地,與危及市民「公共安全」的「海砂屋建物」混為一談,另以「行政措施」公告、明定,列管海砂屋」改建期限,屆期裁罰,甚至停水、停電處分,遞減容積,製造民怨。立法,自認給容積獎勵,拆遷補助,要住戶自發性配合行政措施申請改建,又是居高臨下的官方角度,反觀百姓買到海砂屋,終究還是政府未能防範於未然的結果。政府事後無法追究責任,拋出紅蘿蔔,拿出棍棒,推卸責任,行政上能做到的僅止於告知,不能站在海沙屋住戶難處著想,為何提供誘因,卻推不動政策!?

        據查海砂屋改建的資源、權利是屬於政府的政策,以行政裁量、審查把關,改建一律給30%容積獎勵,視為德政,不論社區型態是平房、公寓、大樓,也不對住宅區、商業區、使用區分、地段發展潛力等,作合理性檢討。權利變換、權值任由大家猜謎語,建商」介入開發,出於自保,也只能住戶爾虞我詐周璇,矇過了,事後糾紛一堆,矇不過,換手整合,換湯不換藥,不清楚的遊戲規則,有利於創造空間,主關機關落得輕鬆如意。

 

海砂屋如期改建一律以30%容積規範,套入都更容積獎勵值審查程序,另以建築法規」節制開發面積,「預售價」則由市場來決定,但房價必須永遠是多頭市場,只能漲不能跌,風險須自行評估。結果,幾家歡樂幾家愁,必然有人抱屈,有人爽在心裡口難開。而住戶面對整合的難關,難有主導權,還是有苦難言,公共政策」制定的粗糙可見一般。

 大前研一 :現在是一個「成功楷模=正確答案」的觀念已經過時  ,解答,須千變萬化的時代」。颱風來之前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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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09  大勢所趨

洪寶山理財周刊677│2013-08-16

 

截稿這日下午,台北下了一場大雨,讓多日來的高溫總算降下了些,但這幾年來,全球氣候似乎都出現異常現象,台北市的三十九度教人苦不堪言,日本高知縣出現四十一度的歷史高溫,中國大陸南方城市八月以來更仿如進入烤箱,連續多日在四十度以上。地球暖化的惡果正不斷反擊人類,如果再不積極有所作為,我們生存的環境將會日益惡劣。 根據研究發現,自從十九世紀中期工業革命開始,地球上的溫度就慢慢上升,整個二十世紀期間,全球平均升溫了○.八度,氣候學家預測,從現在到二一○○年,增溫幅度最少一.一度,最多恐怕會達到六.四度,這樣的數字能不令人害怕嗎?對抗氣候暖化之戰,人人有責,這是我們積欠地球的氣候債務,千萬別讓後代子孫來償還。 媒體近日出現的幾位過去當紅明星,如四大天王劉德華等,以及四小天王林志穎等,前者年齡已屆五十,後者年齡近四十,但皆保養有術,時間似乎並未在他們臉上留下痕跡,相當令人羨慕。除其自身日常生活養生有道,生技醫療的進步應該也是居功厥偉。好萊塢男星湯姆克魯斯也是一例,近期新作中所看到的容貌,和二十多年前出道時幾無兩樣。不只女星出現美魔女,連男星也都凍齡了。 投資看趨勢,以上這兩件看似不搭軋的事,卻都是現在投資亮點所在。 根據BBC市調機構資料顯示,二○一三年全球醫美產值可達四七○億美元,每年還在穩定成長中。再加上高齡化社會來臨,抗老化需求提升,都讓生技未來大受看好,諸多電子產業老闆們看到了趨勢所在,也都紛紛轉投資生技產業,尋求轉型商機。 美國生技指數一直在高檔,全球乾淨能源指數也寫下新高,趨勢已經形成,提早看見的人早已上車布局,但形成的趨勢不可能一朝一夕改變,慎選進場時機,依舊可以掌握大波段漲幅。 「別把時間浪費在等待,若看見方向就勇敢的大步前進吧!」只要願意前進,永遠都不會太遲!

 

只要願意前進,永遠都不會太遲!

 

  「朝三暮四」成語故事,出處是說;從前一個人養了幾隻猴子,主人告訴猴子們,我每天早上會給三個果子,晚上另給四果子。猴子聽了都很生氣,主人想了一下,改口說 :「那好,我們改成早上給四個果子,晚上再給三個果子?」猴子們聽了,一陣歡呼,舉雙手贊成。對主人來說每天準備的果子都是七個,早上多給一個,晚上少給一個,結果一樣。但猴子們認為先拿到四個果子,覺得占了便宜,心裡舒坦,主人樂得配合,兩造圓滿。

  前一陣子社區住戶迷茫於大樓改建恐有紛爭,他說,社區有另一家建商故作神秘,聽說已經簽了四十多戶,住戶簽署達到一定戶數之後將自籌「更新會」等等。他擔心社區改建整合,從此分裂陷入困境,希望「管委會」出面去跟這些人協商,取得妥協。回應他說:「管委會只能作應該做的事情,不能隨意做愛做的事情。」如果當真,也獲得多數住戶的認同,那表示改建條件更優越,沒什麼不好,大家一定會跟上腳步~簽約去,不用太擔心。

  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發出黑函爭議於發給出席住戶車馬費$300元,不是光明正大提出,另有一家建商願意用更優越的條件「協助改建」強力訴求,而小道消息,會不會從此消彌於無形,無從知悉。畢竟都更「權利變換」的最終獲准權值百分比,於任何一家建商願意協助整合、訂定契約,一定會約定:「權值,須以台北市政府、都更評議委員會核定百分比為準,核算全體住戶之換回權值比例。」據此不難理解,要促使住戶關注而願意簽約,必然有口頭承諾了更優越改建條件。開會,布達內政部營建署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限縮「非都更區域」容積上限至20%,她們既然能給出優惠條件,當然是指103年之前的政策條件吧?

    對照他們一番說法和前面「故事」對照一下;且就那「朝三暮四」互為比對,不論你是否認同說法、願意簽約,或許你會比較理解,很多事情「道理一樣,說法不同」,「結果」卻不是那回事。

    大樓改建能否圓滿成功,關鍵還是在於「建商」是否講「誠信」,願意守本分、將本求利、信守承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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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殿大樓A區潭美颱風受損  認清意外的際遇,大樓改建、容積限縮,政策轉彎,一樣讓人扼腕。

~ 描繪夢想,至少維持熱情。

 

  信義房屋、董事長周俊吉 :「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投資的;既使是投資,也應該是長期的投資。」信義房屋經營穩健,不論景氣好壞,業務幾乎年年增長,當仲介業一片低迷、關門之際,市場上唯一能贏得客戶青睞的不是「廣告」而是「信任」。

    據查「寶殿大樓」242戶,大多數屬於「自住型」,參與都更改建面臨「搬遷」是一大困擾,「建商」擔當「實施者」角色,以「投資」兼具「專業」立場,評估風險總站在「權利變換」及「換回權值」角度,衡量投資價值,計算得失。住戶明知「海砂屋」有風險,除了搬遷之外的「未定數」,有一大籮筐的問號。「建商」不願說清楚內情,擔心都更法規、政府行政命令、政策執行上的變數,持保守態度,但一昧抱怨、找藉口,卻多於投注心力,解決問題,演變成「住戶」與「建商」兩樣情。

    「文林苑」糾紛餘波盪漾,大法官釋憲,中央、地方政府修改「都更條例」認知不同,台北市政府主張老舊公寓「1坪、換1坪都更政策」繼續執行,新北市則提出「簡易都更」辦法,跳脫「都更」冗長的評議審查。內政部營建署毅然決定降低「非都更區域」容積上限至20%。呈現地方鼓勵「都更」,中央緊縮、打壓「都更」,一國兩制不搭調局面。

    當初大家描繪的大樓改建夢想,對於大多數有意願,沒概念,缺乏「信心」的住戶而言,休怪「建商」。只能說,政府把一般「老舊社區改建」不具急迫性標地,竟然與危及「公共安全」的「海砂屋建物」混為一談,以「行政措施」公告、明定,「列管海砂屋」改建期限,屆期裁罰,甚至停水、停電處分,遞減容積,製造民怨。而公告都市更新區域、老舊建築住戶,依然無動於衷。

    政府解決「公共事務」公共安全危機,釜底抽薪的辦法;大可「編制預算」、「發行公債」或「成立海砂屋改建基金」,類似推動「公辦都更」得以撫平民怨,公開、公平建立「信任」機制,有效遏止公共危機,為政者,實乃「有所為、有所不為」而已。

    「內政部」說,大台北地區老舊住宅須儘快透過都市更新手段來更新;防災型都更應盡快著手。被市府列管海砂屋」建築物,主管機關僅一再以「行政命令」進逼改建,政府輔導,卻僅止於口惠實不至的態度因應。難道,大台北地區的「海砂屋」建物,涉及市民居住安全及公共安全,遇地震來襲會比老舊公寓耐震 !? 而「市府」卻一再忽略,改建海砂屋,不應列為「防災」的最、最優先的行政要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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